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含国有土地、业主共有部分的房屋)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初始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条。
4、《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6、《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0号)第十三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崇左市房产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1、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2、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3、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⑴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⑵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⑶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⑷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⑸不存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⑴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⑵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⑶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⑷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⑸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⑹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⑺法律、法规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六、申请材料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个人建造房屋)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若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单》(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⑴房屋地址证明(原件);
⑵白蚁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⑶房屋登记实地查看表(原件);
⑷婚姻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户口簿、未婚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⑸权属双(单)方约定书(原件);
⑹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情况表(原件)。
(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单位建造房屋或商品房)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若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还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原件);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单》(原件和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经过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⑴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⑵批准文件(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等需要提交房改办同意建房批准文件);
⑶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
⑷白蚁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⑸房屋登记实地查看表(原件);
⑹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情况表(原件);
⑺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共有部分登记: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不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共有部分登记收费按桂价费[2008]144号
①住房:80元/件;②非住房550元/件。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7822217;投诉电话:0771-5025088 。
十一、附件下载:
预告登记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预告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
2、《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六十七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崇左市房产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⑴预购商品房;⑵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⑶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六、申请材料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4、预告登记约定协议(原件);
5、房屋权属双(单)方约定书(原件);
6、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7、开发商土地有抵押的须提交购房人的声明书和抵押权人的同意预告证明(原件);
8、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未婚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4、预告登记约定协议(原件);
7、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原件);
8、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9、若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单位盖章的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若私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0、开发商土地有抵押的,抵押权人与贷款银行不同者,须提交贷款银行悉知证明(原件)。
(三)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
5、预告登记的约定协议(原件);
6、房屋权属双(单)方约定书(原件);
7、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8、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未婚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9、若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单位盖章的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若私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四)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5、预告登记的约定协议(原件);
6、房屋权属双(单)方约定书(原件);
7、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8、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未婚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9、若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单位盖章的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若私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五)预告登记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其他必要材料:
⑴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证明(原件);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⑵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原件);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声明(原件);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的证明(原件);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⑶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证明(原件);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原件);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声明(原件);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的证明(原件);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预告登记: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预告登记: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不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桂价费[2008]144号
1、住房80元/件;2、非住房550元/件。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7822217;投诉电话:0771-5025088 。
商品房现售备案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商品房现售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崇左市房产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有
六、申请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2、《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原件);
3、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和经确认的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经确认的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单》(原件和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和经确认的复印件);
7、《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收原件及复印件);
8、商品房现售方案(原件)。现售方案应当说明以下几方面内容:①现售商品房的座落、栋号、面积、用途、均价;②开工日期、竣工交付日期、销售方式;③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是否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④物业公司及物业管理用房落实情况;⑤拆迁安置落实情况;⑥现售商品房价目表及房号编排示意图。
9、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10、房屋地址证明(原件);
11、《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和经确认的复印件);
12、其他必要材料:①经办人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②《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表》(原件和经确认的复印件)③《白蚁预防合同书》(原件和经确认的复印件)④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⑤土地、房屋设定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该项目预售的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不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7822217;投诉电话:0771-5025088 。
十一、流程图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
2、《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八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崇左市房产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
2、房屋灭失的;
3、权利人放弃所有权。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被拆除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而申请的登记
三、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房屋倒塌的情况说明、征收决定及房屋已被拆除的证明、放弃所有权的承诺书)(原件);
5、被放弃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的,需提交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6、房屋登记实地查看表(原件);
7、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不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7822217;投诉电话:0771-5025088 。
十一、办理流程图
十二、附件下载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
2、《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4、《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5、《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0号)第十三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崇左市房产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2、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国有土地内的房屋
六、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若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若个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⑴房屋扩建、改建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单》、竣工验收备案表(私房可免交)(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⑵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的提交变更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⑶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地址发生变动的,需提交重新确认的房屋地址证明(原件);
⑷集体土地、划拨土地依法转为.
国有土地的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其他必要材料:
⑴经房产管理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⑵房屋扩建、改建的需提交白蚁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变更登记: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变更登记: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不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桂价费[2008]144号
1、住房80元/件;2、非住房550元/件。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7822217;投诉电话:0771-5025088 。
十一、办理流程图:
十二、附件下载: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含国有土地、业主共有部分的房屋)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初始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条。
4、《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6、《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0号)第十三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崇左市房产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1、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2、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3、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⑴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⑵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⑶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⑷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⑸不存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⑴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⑵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⑶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⑷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⑸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⑹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⑺法律、法规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六、申请材料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个人建造房屋)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若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单》(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⑴房屋地址证明(原件);
⑵白蚁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⑶房屋登记实地查看表(原件);
⑷婚姻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户口簿、未婚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⑸权属双(单)方约定书(原件);
⑹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情况表(原件)。
(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单位建造房屋或商品房)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若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还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原件);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单》(原件和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经过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⑴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⑵批准文件(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等需要提交房改办同意建房批准文件);
⑶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
⑷白蚁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⑸房屋登记实地查看表(原件);
⑹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情况表(原件);
⑺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共有部分登记: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不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共有部分登记收费按桂价费[2008]144号
①住房:80元/件;②非住房550元/件。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7822217;投诉电话:0771-5025088 。
十一、办理流程图
十二、附件下载:
抵押权登记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抵押权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十二、五十、五十九条。
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四、审批条件
1、权属无争议的房地产;
2、非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的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4、未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排范围的房地产;
5、不属于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六、申请材料
(一)一般抵押权登记
1、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
⑴登记申请书(原件);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⑶《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⑷乡镇、村企业以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提交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⑸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⑺房产若共有的,需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若担保的,需交同意抵押担保的书面证明(原件);
⑻房产属全民所有制的,需交国资部门和职代会同意抵押的文件;属集体所有制的,需交上级主管部门和职代会同意抵押的文件;属股份制的,需交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抵押的决议及企业章程(原件);
⑼若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单位盖章的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若私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⑽抵押人为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监护人应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原件)。
2、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⑴登记申请书(原件);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⑶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⑷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的提交变更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⑸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范围或抵押顺位变更;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需提交变更协议、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⑺若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单位盖章的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若私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⑴登记申请书(原件);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⑶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⑷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原件);
⑸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⑹若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单位盖章的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若私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1、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⑴登记申请书(原件);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⑷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⑹房屋登记实地查看表(原件);
⑺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⑻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⑼房产属全民所有制的,需交国资部门和职代会同意抵押的文件;属集体所有制的,需交上级主管部门和职代会同意抵押的文件;属股份制的,需交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抵押的决议及企业章程(原件);
⑽若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单位盖章的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若私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2、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
⑴登记申请书(原件);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⑶登记证明(原件);
⑷变更证明(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的)(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⑸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范围或抵押顺位变更;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需提交变更协议、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⑹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⑻若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单位盖章的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若私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
⑴登记申请书(原件);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⑶登记证明(原件);
⑷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原件);
⑸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⑹若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单位盖章的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若私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三)最高抵押额抵押权登记
1、最高抵押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⑶《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⑷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⑸已存在债权的证明和抵押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证明(原件);
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⑺若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单位盖章的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若私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2、最高抵押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⑶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⑷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尚未确定的承诺(原件);
⑸变更证明(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的)(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⑹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范围或抵押顺位变更;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需提交变更协议、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⑺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⑻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⑼若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单位盖章的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若私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最高抵押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⑴登记申请书(原件);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⑶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⑷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原件);
⑸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尚未确定的承诺(原件);
⑹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⑻若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单位盖章的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若私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最高抵押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⑴登记申请书(原件);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⑶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⑷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原件);
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⑻若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单位盖章的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若私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抵押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抵押权登记: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不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桂价费[2008]144号
1、住房80元/件;2、非住房550元/件。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7822217;投诉电话:0771-5025088 。
十一、附件下载: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5、《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6、《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0号)第十三条。
7、《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崇左市房产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市城区预(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申请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若土地有抵押,还须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开发企业就该项目申报预售的书面证明(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的证明:①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②施工进度说明(附注明座落、栋号及拍摄日期的施工现场照片及施工进度表,上述材料须经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施工现场照片1张)(原件)。
6、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7、商品房预销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以下几方面内容:①预售商品房的座落、栋号、面积、用途、均价;②开工日期、竣工交付日期、销售方式;③预售商品房价格表及房号;④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⑤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⑥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⑦附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①《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②商品房预售款专存协议及专存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③白蚁预防合同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④前期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或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表(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⑤如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单位盖章的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
对的复印件)。
⑥已抵押的项目必须提供抵押人同意该项目进行公开预售的证明(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不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7822217;投诉电话:0771-5025088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崇左市房产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商品房预售人
六、申报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设立登记备案
1、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3、买受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8、其他必要材料:①经办人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②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明细表(收原件)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④土地、房屋设定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该项目预售的证明。
(原件)。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5、变更证明及变更协议(原件);
6、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撤销登记备案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5、撤销证明及撤销协议(原件);
6、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不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7822217;投诉电话:0771-5025088 。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崇左市房产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1、不属于违法建筑的;
2、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不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未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
六、申报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3、承租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和经比的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和经比的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八、审批数量
不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桂价费字[2002]130号,依法取得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免交。
1、住房租赁手续费100元/套;
2、非住房租赁手续费:①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内100元/套;②房屋面积大于2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200元/套;③房屋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500元/套;④房屋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以上800元/套。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7822217;投诉电话:0771-5025088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崇左市房产管理局:
因坐落于崇左市 路( )第 栋 号的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经双方协商同意,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原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变。
抵押人(签章): 抵押权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