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核发
事项名称:居住证核发
服务部门:居住地派出所
服务对象:个人
办理时限:15日内
收费:0元
办理地点:居住地派出所
咨询电话:扶绥县7513676;大新县3623020;天等3531160;
宁明县8688863;龙州县8832755;凭祥8535008
江州区7988060
法定依据:
1. 《居住证暂行条例》
2. 《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3. 《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办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所需材料:
一、个人申领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近期1张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及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及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填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集体申领
(一)用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
(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单及就业证明;
(五)填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采用集体申领方式申领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办理。被指派人员应当提供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收费标准:首次办证免费,非首次办证的按规定收取每证20元工本费。
一、办理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领取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年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派出所为其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可以由监护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派出所为其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二)、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派出所为其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三)、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挂失后申请居民身份证,派出所为其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四)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对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办理常住人口登记的户籍人口。办理条件:1、申请人非首次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在省级人口系统中至少留存一张本人照片;2、申请人非全国在逃人员(CCIC)。3、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二代身份证未采集指纹或者指纹采集失败的,异地办理不受限制;4、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二代身份证已采集指纹的,异地办理采集指纹时,必须至少有一枚指纹比对成功。以上条件1、2、3或1、2、4必须同时具备,且需本人提出申请,并交验居民户口薄和旧的居民身份证(因丢失换领的,免交旧的居民身份证)。
二、受理机关
县(市、区)公安机关户籍办证大厅或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换证人员还应携带《居民身份证》
(3)《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办理时限
公民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自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居民身份证。
五、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初次申领、到期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每证40元。
六、办理流程
一、办理对象
崇左市常住人口
二、申领条件
1.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受理机关
县(市、区)公安机关户籍办证大厅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
四、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验原件);
(2)《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将临时身份证发给申请人。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七、办理流程
出生登记
事项名称:出生登记
服务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服务对象:个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0元
办理地点:落户地派出所
咨询电话:扶绥县7513676;大新县3623020;天等3531160;
宁明县8688863;龙州县8832755;凭祥8535008
江州区7988060
所需材料:
1.婚生婴儿(含政策外生育)申报户口
1)申报人填写《出生登记申报表》;
2)申报人及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核原件,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户口登记机关保存联”)或亲子鉴定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原件);
2.非婚生婴儿(指父母是我国公民,在国内非婚生育的婴儿)申报户口
1)申报人填写《出生登记申报表》;
2)申报人及婴儿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非婚生育说明;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核原件,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户口登记机关保存联”)或亲子鉴定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原件);
3.国(境)外出生申报
1)申报人填写《出生登记申报表》;
2)申报人及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国(境)外婴儿出生证明及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或亲子鉴定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原件);
4)婴儿及婴儿父母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婴儿已取得住在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4.婴儿父母双方是单位集体户出生登记
1)申报人填写《出生登记申报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核原件,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户口登记机关保存联”)或亲子鉴定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原件);
3)婴儿父母结婚证;
4)婴儿父母双方集体户户籍证明;
5)房产部门出具婴儿父母在本市名下无房产证明;
6)单位出具同意出生入户证明。
5.婴儿父母双方是高校学生集体户出生登记
1)申报人填写《出生登记申报表》;
2)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婴儿父母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材料;
5)婴儿父母结婚证;
6)婴儿父母双方集体户户籍证明。
6.婴儿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出生登记
1)申报人填写《出生登记申报表》;
2)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婴儿父母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材料;
5)婴儿父母结婚证;
6)婴儿父母原籍户籍注销证明;
7)部队出具婴儿父母为现役军人的证明。
事项名称:注销户口登记
服务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服务对象:个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0元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咨询电话:扶绥县7513676;大新县3623020;天等3531160;
宁明县8688863;龙州县8832755;凭祥8535008
江州区7988060
所需材料:
一、死亡登记
1)申报人书面申请;
2)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国外死亡的,出具经翻译公证的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并附翻译机构资质证书);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宣告死亡或失踪判决书;(对无法取得有关死亡医学证明材料的,可凭单位出具死亡证明或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死亡证明;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并经户籍民警调查核实)。
二、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1)应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应征入伍通知书(或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
三、定居港澳台和取得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1)定居港澳台注销户口
① 本人书面申请;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 市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通知书》。
2)取得外国国籍、定居国外注销户口
① 本人书面申请;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 他国国籍证书或他国护照等(由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四、失踪人员注销户口
1)申报人书面申请;
2)申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失踪人的户口簿;
4)居(村)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
5)法院失踪公告;
6)法院的失踪宣告判决书。
7)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事项名称:户口迁移
服务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服务对象:个人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0元
办理地点:落户地派出所
咨询电话:扶绥县7513676;大新县3623020;天等3531160;
宁明县8688863;龙州县8832755;凭祥8535008
江州区7988060
法定依据:《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定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崇政发【2016】15号)
所需材料:
一、居民迁往本市城镇地区落户
1.投靠落户
① 申请入户人填写《投靠亲属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 入户人、被投靠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入户人属未成年的,投靠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还须提交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 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
④ 亲属关系证明。(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和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材料;其它亲属投靠,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购房、建房落户
① 申请入户人填写《购房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 房屋所有权证;
③ 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户人属未成年的,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 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
⑤ 申请人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要求随迁且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3.务工人员落户
① 申请入户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 入户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入户人属未成年的,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 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
④ 申请人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要求随迁且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⑤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4.投资经商人员户口迁入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投资经商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 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户人属未成年的,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 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 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
⑤ 属多名投资者兴办企业的,提交其他投资者同意其使用纳税指标的申请报告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
⑥ 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要求随迁且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⑦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5.优秀农民工落户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经商务工人员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 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户人属未成年的,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证书;
④ 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
⑤ 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要求随迁且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⑥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6.人才引进户口迁入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各类人才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 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户人属未成年的,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 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引进人才入户通知书》或《学历证书》、《技术资格证书》;
④ 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⑤ 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要求随迁且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⑥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7.工作调动户口迁入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各类人才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 县市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令(省直属的单位或部门需由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调令)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③ 接收单位出具证明;
④ 本人及随迁配偶及子女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已成年子女还需提供未婚证明;
⑤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8.录用公务员、招干户口迁入
① 申请入户人填写《各类人才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 县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证明及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
③ 录用单位出具证明;
④ 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⑤ 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要求随迁且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⑥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9.部队家属随军户口迁入
① 申请人书面申请;
② 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件;
③ 军官证;
④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⑥ 部队提供的入户(地址)介绍信。
10.赡养抚养户口迁入
① 申请人书面申请;
② 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③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④ 司法部门出具的抚养或赡养协议公证书;
⑤ 社居委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⑥ 户籍民警调查核实报告。
二、城镇地区居民迁往本市农村地区落户
办理条件及规定:除夫妻投靠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离婚迁回原籍、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等国家允许户口迁入外,市县外城镇居民和本市城镇居民回原籍农村生活并要求迁回原籍农村落户的,在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前提下,须在原籍农村拥有合法手续自建房(含配偶、父母、子女名下自建房),并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
1.因夫妻投靠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① 申请入户人填写《投靠亲属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 申请人及入户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③ 结婚证;
④ 未成年子女户口应与其父或母同在一户方可随迁;
⑤ 派出所出具其实际居住地的调查意见;
注:如本人实际居住在城镇,且在城镇已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允许迁往农村落户,建议其在城镇申请落户。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办理条件及规定:年满55周岁的男性、年满50周岁的女性,身边无子女的可将户口迁至其本市农村户籍的子女处。
① 申请入户人填写《投靠亲属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 申请人(父、母)及入户人(子、女)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③ 申请入户人与被投靠人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④ 派出所出具其实际居住地的调查意见。
3.离婚迁回原籍
① 离婚当事人书面申请;
② 离婚当事人居民身份证;
③ 离婚当事人离婚证或法院部门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④ 派出所出具其实际居住地的调查意见;
4.军人转业退伍和大中专毕业生毕业迁回原籍农村落户的。军人转业退伍回原籍农村恢复户口的按照《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迁回原籍农村落户按照《大中专学生(含技工院校学生)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办理。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实际居住在城镇,且在城镇已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允许迁往农村落户,建议其在城镇申请落户。
5.城镇居民回本市县原籍农村生活并要求迁回原籍农村落户
① 申请入户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房屋权属证明;
③ 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迁入证明;
④ 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在原籍农村的迁出情况和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如本人实际居住在城镇,且在城镇已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允许迁往农村落户,建议其在城镇申请落户。
三、市县外农村居民、本市县内农村居民迁往本市农村落户
办理条件及规定:除夫妻投靠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离婚迁回原籍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等国家允许户口迁入外,市县外农村居民和本市县内农村居民回本市县原籍农村生活并要求迁回原籍农村落户的,在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前提下,须在农村拥有合法手续自建房(含配偶、父母、子女名下自建房),并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所需材料参考城镇居民迁往我市农村地区落户所需材料。
户口迁移受理流程图
事项名称: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服务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服务对象:个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0元
办理地点:落户地派出所
咨询电话:扶绥县7513676;大新县3623020;天等3531160;
宁明县8688863;龙州县8832755;凭祥8535008
江州区7988060
一、户主变更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原户主死亡或原户主户口迁出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为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
(2)原户主死亡或原户主户口迁出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发生转移的,需经户内已成年成员协商一致,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为户内已成年成员。
2、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产权证或户内已成年成员当场书面协商协议。
二、姓名变更更正(含增加曾用名)
(1)18岁以下未成年人将乳名改为学名
① 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姓名变更的原因;
② 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或学籍档案证明;
③ 父母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④ 未成年人原出生医学证明;
⑤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⑥ 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经本人同意签字);
⑦ 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2)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① 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② 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或学籍档案证明;
③ 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离婚证等婚姻证明;
④ 未成年子女原出生医学证明;
⑤ 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⑥ 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经本人同意签字);如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一方查无下落的,出具由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的证明;
⑦ 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3)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① 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书面申请,说明姓名变更的原因;
②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或学籍档案证明;
③ 未成年子女原出生医学证明;
④ 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⑤ 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⑥ 未成年子女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结婚证;
⑦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本人、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三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
⑧ 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4)18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
①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姓名的理由;
②干部、职工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及原始人事档案资料;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及学籍档案资料;
③ 其他相关证明,如姓名中含有冷僻字、与近亲属存在相同姓名等证明;
④ 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⑤ 户籍民警审查认定理由正当,经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5)在《居民户口簿》等户籍材料中加入曾用名
①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添加曾用名的理由;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 公安机关登记过的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④ 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三、性别变更更正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或躲避计划生育造成与实际性别不符的,可申请办理性别变更。
(2)性别变更后,需按照居民身份证顺序码表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换发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缴销。
2、所需材料
(1)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变更性别
①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 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④ 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⑤ 户籍民警调查核实报告。
(2)躲避计划生育造成与实际性别不符的公民变更性别
①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 医院出具原始出生记录证明(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入户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的说明并重新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④ 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性别情况证明;
⑤ 户籍民警调查核实报告。
四、民族变更
法定依据。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第2号令)
所需材料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五、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更正原因;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原始证明材料: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底卡等原始户籍档案材料;
(4)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等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学生学籍登记表;毕业证书;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原始档案证明等。所提供的辅助证明材料必须二种以上且相互印证;
(5)户籍民警调查询问笔录材料:两名户籍民警调查询问申请人和2人以上相关知情人谈话笔录,详细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本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原因、申请人实际出生日期情况等,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6)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六、非主项变更更正
1、办理条件及规定
公民的出生地、籍贯、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存在差错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相关证明材料:如婚姻状况证明、毕业证、 退伍证、工作证等材料。
事项名称:港澳台居民定居内地入户
服务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服务对象:个人
法定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0元
办理地点:落户地派出所
咨询电话:扶绥县7513676;大新县3623020;天等3531160;
宁明县8688863;龙州县8832755;凭祥8535008
江州区7988060
所需材料:
1)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通知书;
2)护照、台湾居民定居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定居地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16周岁以上居民提供近期免冠照片2张。
事项名称:华侨回国定居入户
服务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服务对象:个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0元
办理地点:落户地派出所
咨询电话:扶绥县7513676;大新县3623020;天等3531160;
宁明县8688863;龙州县8832755;凭祥8535008
江州区7988060
所需材料:
1)华侨回国定居证;
2)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定居地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16周岁以上居民提供近期免冠照片2张。
事项名称:加入中国籍户口登记
服务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服务对象:个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0元
办理地点:落户地派出所
咨询电话:扶绥县7513676;大新县3623020;天等3531160;
宁明县8688863;龙州县8832755;凭祥8535008
江州区7988060
所需材料:
1)公安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
2)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通知书;
3)就业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
4)房屋产权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16周岁以上居民提供近期免冠照片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