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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审批操作规范

发布日期: 2016-11-30 09:11                

户口迁移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户口迁移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户口迁出、市(县)内迁移由各地派出所负责实施户口迁移审批;市、县外迁移由县(市)或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实施户口迁移审批;特殊情况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户口迁移审批。

  四、行政审批的条件

  公民符合如下条件可办理户口迁移: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未成年人;

  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3、复员、转业、家属随军;

  4、投资兴业、人才引进;

  5、购房、分房、自建房、受赠或继续房产;

  6、留学回国、入境定居;

  7、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肄业、转学、退学)

  8、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

  9、其他符合规定的户口迁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迁出和迁入本户口管辖区的实施户口迁移审批。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户口迁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需提供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需分别提供①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②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入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凭上述材料区内迁移不使用户口准迁证;迁往区外或者区外迁入按当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办理);③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④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上述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申请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干部、工人调动需提供当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调动证明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以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家属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与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随军家属落户需提供师旅机关政治部门批准军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购房落户需提供房产证(按揭房提供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以及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属随迁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投资兴业落户需提供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执照、纳税证明和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有家属或员工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员工聘用合同以及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人才引进落户需提供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需提供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录取花名册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入需分别提供:①毕业、肄业学生回原籍落户的,凭毕业证或肄业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②毕业生直接到就业地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等凭证材料;③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复退转军人落户需提供县级以上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单位接收证明。其中,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留学回国人员落户需提供:①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②在本市、县内其他辖区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③在就业地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就业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国(境)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的,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以及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安置无家可归的人落户,需提供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落户需提供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教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申请迁出,手续齐全的)

  20个工作日(申请迁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1、户口迁移证:5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户口准迁证: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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