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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6-06-10 09:25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等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三)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户籍制度改革总要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28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四、全面放开县(市、区)及建制镇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基本条件:在崇左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到城镇落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移到居住地。

  (1)本意见中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①属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交房产的有关权属证明。

  ②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③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④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主户口须在租赁房屋户内且申请人的户口应迁入房主户内;属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⑤属投靠本市直系亲属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2)本意见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

  2.户口迁移类别:

  (1)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移到居住地;子女(含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镇落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移到居住地;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镇落户,不受年龄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移到居住地。

  (2)住房类: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可持合法产权证、按揭合同或购房合同(持按揭合同或购房合同,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契税完税证、购房款缴纳凭据),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移到居住地。

  (3)投资经商类:凡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移到居住地。

  (4)人才类: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办理落户手续。

  (5)务工类:在崇左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务工人员,不受居住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可将户口迁移到居住地。以租房形式迁入城镇落户的,要先征得所租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同意。

  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加快办理失地乡村人口转为城镇人口。

  着力推进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地、半失地乡村人口统一登记为城镇人口;按照随征随转的原则,及时将城镇被征地乡村人口登记为城镇人口;根据各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能力,逐步将城镇其他乡村人口登记为城镇人口。

  (三)妥善解决新生儿落户问题。

  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不需提供)等证明材料向新生儿父亲、母亲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不得自行设立限制新生儿落户规定,不得将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等相挂钩。

  五、积极推动人口管理创新

  (一)取消以户口性质确定人口享受待遇的政策。各部门要尽快取消以非农业、农业户口之分确定居民享受各种待遇的政策,尽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等服务管理制度和人口统计制度。

  (二)建立健全居住证制度。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设区市、县(市)到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三)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积极加入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实现跨市迁移户口网上审批以及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工作。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三)建立健全就业促进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未就业农业转移人口,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与城镇居民一样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范围,享受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

  (四)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民参加城乡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贯彻落实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确保进城落户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无缝衔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六)完善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优化卫生机构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七)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符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八)建立健全优抚安置制度。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抚恤和生活补助从其落户城镇后次年开始执行城镇标准。

  (九)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全面推进“三房合一、租售并举”,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拓宽住房保障渠道,重点解决已稳定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住房问题。

  (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机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及时调整充实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套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人口统计等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划、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

  市财政局:负责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财力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进城落户的人员参保登记缴费等工作,并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设区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负责做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的计划生育政策衔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以及指导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制定进城落户人员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逐年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相关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实施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统筹安排进城落户随迁子女的就读和政策性资助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市统计局:负责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人口统计制度。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

  市法制办:负责对崇左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北部湾办:负责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的统筹协调和督查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中国人民银行崇左中心支行、市民族宗教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积极宣传引导。

  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市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各地要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严防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的情况。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在主要媒体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政策措施,形成良好的氛围。做好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崇左军分区,武警驻崇左各部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

  中区直驻崇左各单位。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

主办:广西崇左市人民政府

承办:广西崇左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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