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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发布日期: 2017-11-04 17:25          来源:崇左市公安局        

    事项名称: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服务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服务对象:个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0元

  办理地点:落户地派出所

  咨询电话:扶绥县7513676;大新县3623020;天等3531160;

            宁明县8688863;龙州县8832755;凭祥8535008

            江州区7988060

  一、户主变更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原户主死亡或原户主户口迁出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为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

  (2)原户主死亡或原户主户口迁出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发生转移的,需经户内已成年成员协商一致,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为户内已成年成员。

  2、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产权证或户内已成年成员当场书面协商协议。

  二、姓名变更更正(含增加曾用名)

  (1)18岁以下未成年人将乳名改为学名

  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姓名变更的原因;

  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或学籍档案证明;

  父母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未成年人原出生医学证明;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经本人同意签字);

  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2)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或学籍档案证明;

  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离婚证等婚姻证明;

  未成年子女原出生医学证明;

  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经本人同意签字);如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一方查无下落的,出具由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的证明;

  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3)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书面申请,说明姓名变更的原因;

  ②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或学籍档案证明;

  未成年子女原出生医学证明;

  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未成年子女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结婚证;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本人、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三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

  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4)18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姓名的理由;

  ②干部、职工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及原始人事档案资料;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及学籍档案资料;

  其他相关证明,如姓名中含有冷僻字、与近亲属存在相同姓名等证明;

  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户籍民警审查认定理由正当,经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5)在《居民户口簿》等户籍材料中加入曾用名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添加曾用名的理由;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登记过的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三、性别变更更正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或躲避计划生育造成与实际性别不符的,可申请办理性别变更。

  (2)性别变更后,需按照居民身份证顺序码表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换发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缴销。

  2、所需材料

  (1)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变更性别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户籍民警调查核实报告。

  (2)躲避计划生育造成与实际性别不符的公民变更性别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医院出具原始出生记录证明(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入户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的说明并重新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性别情况证明;

  户籍民警调查核实报告。

  四、民族变更

  法定依据。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第2号令)

  所需材料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五、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更正原因;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原始证明材料: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底卡等原始户籍档案材料;

  (4)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等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学生学籍登记表;毕业证书;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原始档案证明等。所提供的辅助证明材料必须二种以上且相互印证;

  (5)户籍民警调查询问笔录材料:两名户籍民警调查询问申请人和2人以上相关知情人谈话笔录,详细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本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原因、申请人实际出生日期情况等,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6)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六、非主项变更更正

  1、办理条件及规定

  公民的出生地、籍贯、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存在差错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相关证明材料:如婚姻状况证明、毕业证、 退伍证、工作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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