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5-05-11 00:00                
一、受理对象及条件
在设区市市区申报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流动人口,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居住证:
(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今后凡居住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且已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因办理个人权益事项需要居住凭证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居住证明》。已申领居住证、现居住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流动人口,所持居住证可继续使用。
二、受理机关
居住证受理单位:崇左市公安局派出所;
居住证明受理单位:各县(市)公安机关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居住证》申领分个人申领和集体申领两种方式。
1.个人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未申办居民身份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由共同居住且符合办证条件的监护人代办);
(2)住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就读、经商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填好的《广西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以上住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宿舍住所证明等。
就业、经商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等。
就读证明指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出具的学校证明等。
第(1)、(2)、(4)项为公共必交材料,第(3)项根据个人具体情况选择提交材料。
2.集体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
(2)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办《居住证》人员名单及就业证明;
(5)填好的《广西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采用集体申领方式申领《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办理。
四、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首次申领免费,遗失、损坏补领和换领居住证收取工本费20元/本(桂价费字〔2012〕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