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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核发

发布日期: 2017-11-04 17:27          来源:崇左市公安局        

    事项名称:居住证核发

  服务部门:居住地派出所

  服务对象:个人

  办理时限:15日内

  收费:0元

  办理地点:居住地派出所

  咨询电话:扶绥县7513676;大新县3623020;天等3531160;

            宁明县8688863;龙州县8832755;凭祥8535008

            江州区7988060

  法定依据:

  1.《居住证暂行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3.《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办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所需材料:

  一、个人申领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近期1张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及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及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填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集体申领

  (一)用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

  (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单及就业证明;

  (五)填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采用集体申领方式申领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办理。被指派人员应当提供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收费标准:首次办证免费,非首次办证的按规定收取每证20元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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