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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办理

发布日期: 2017-11-05 11:57          来源:崇左市公安局        

  

   一、办理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年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派出所为其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可以由监护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派出所为其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二)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派出所为其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三)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挂失后申请居民身份证,派出所为其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四)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对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办理常住人口登记的户籍人口。

  办理条件:

  1、申请人非首次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在省级人口系统中至少留存一张本人照片;

  2、申请人非全国在逃人员(CCIC)。

  3、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二代身份证未采集指纹或者指纹采集失败的,异地办理不受限制;

  4、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二代身份证已采集指纹的,异地办理采集指纹时,必须至少有一枚指纹比对成功。

  以上条件1、2、3或1、2、4必须同时具备,且需本人提出申请,并交验居民户口薄和旧的居民身份证(因丢失换领的,免交旧的居民身份证)。

  二、受理机关

  县(市、区)公安机关户籍办证大厅或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换证人员还应携带《居民身份证》

  (3)《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办理时限 

  公民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自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居民身份证。 

  五、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初次申领、到期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每证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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