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11-30 09:18                
(一)、申请领取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年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派出所为其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可以由监护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派出所为其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二)、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派出所为其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三)、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挂失后申请居民身份证,派出所为其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四)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对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办理常住人口登记的户籍人口。
办理条件:
1、申请人非首次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在省级人口系统中至少留存一张本人照片;
2、申请人非全国在逃人员(CCIC)。
3、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二代身份证未采集指纹或者指纹采集失败的,异地办理不受限制;
4、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二代身份证已采集指纹的,异地办理采集指纹时,必须至少有一枚指纹比对成功。
以上条件1、2、3或1、2、4必须同时具备,且需本人提出申请,并交验居民户口薄和旧的居民身份证(因丢失换领的,免交旧的居民身份证)。
二、受理机关
县(市、区)公安机关户籍办证大厅或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换证人员还应携带《居民身份证》
(3)《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办理时限
公民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自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居民身份证。
五、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初次申领、到期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每证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