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8-04 17:18                
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度第二季度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暨专家组运行安全检查的通知》要求,2016年7月19—22日,我委及自治区燃气专家组开展了2016年度第二季度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暨专家组运行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
这次共实地监督检查了全市12家瓶装液化气石油企业,其中崇左市中心城区2个、扶绥县2个、宁明县2个、龙州县2个、大新县2个、天等县1个、凭祥市1个;管道燃气企业3家,分别是崇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扶绥中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龙州中金管道燃气公司。
(二)整改落实情况
2016年度第二季度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暨专家组运行安全检查工作中中共发现了140条安全隐患,提出了140条安全隐患整改要求。从这次第二季度及安全运行监督检查情况看,以前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我市大部分燃气企业能按要求做出了整改,但仍有少部分企业存在违法供气经营及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特别是部分企业在新、改扩建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备案、安全评价、消防验收、环境评估、设备检测、报批等等,严重违返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三)存在的安全隐患
这次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检查组严格按照《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的相关规范开展了2016年第二季度燃气生产大检查及年度运行安全检查,对我市15家燃气企业开展了安全隐患大排查,具体情况如下:
1、崇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1)丽江LNG临时瓶组站
①站内无人值守;
②站内停电,可燃气体报警器无显示;站进、出口压力表、流量表、温度无显示;瓶组站生产区地面脚垫不是导静电脚垫。
(2)城南LNG临时瓶组站
①空瓶与实瓶未分开布置;
②安全阀放散管未高出周边建筑物1.0米;
③生产区停放有民用车辆、工程车,车辆排气管均未带阻火器;
④瓶组区地面胶板不是导静电胶板;
⑤生产区消防通道地面未硬化;
⑥加臭剂露天放置在站区东南角,周边无人员巡检进入的通道。
2、崇左海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1)槽车卸车管道处无防撞装置,卸车台无停车位标识;
(2)卸车软管无安全拉断阀;卸车台无可燃气体报警器;
(3)充装间胶垫不是导静电胶垫;充装软管老化;复检秤未接地;充装间装车搭板为铁板,应更换为木板或铝板;
(4)机泵房接地线为铝线,应改为6mm2以上铜芯线;
(5)压缩机安全阀未检测;
(6)管线穿越防护墙处孔洞未密闭;
(7)喷淋水未覆盖储罐封头;
(8)配电柜不密闭;配电柜操作面前无绝缘胶垫;
(9)柴油发电机皮带无防护罩;
(10)应急预案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应重新修订,并请燃气专家评审合格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3、崇左市贵迪液化石油气储备站
(1)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物流公司仓库的防火间距离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8.3.7条的要求;
(2)槽车卸车管道处无防撞装置,卸车台无停车位标识;
(3)卸车软管无安全拉断阀;卸车台无可燃气体报警器;
(4)充装间胶垫不是导静电胶垫;复检秤未接地;
(5)管线穿越防护墙处孔洞未密闭;
(6)防护墙同一侧有两个踏步,应在不同的方向增设一个人行踏步;
(7)配电柜不密闭;配电柜操作面前无绝缘胶垫;
(8)压缩机安全阀和安全回流阀未检测;管道安全阀有一个无放散管;
(9)储罐区水封井未起水封作用;
(10)应急预案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应重新修订,并请专燃气家评审合格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4、大新县通旺达石油液化气公司
(1)槽车卸车管道处无防撞装置,卸车台无可燃气体报警器;卸车台无停车位标识;
(2)卸车软管无安全拉断阀;
(3)充装间胶垫不是导静电胶垫;复检秤未接地;充装间有铁板;
(4)压缩机安全阀未检测,安全阀放散未接管到室外,压缩机漏油严重;
(5)管道穿越防护墙孔洞未封闭;
(6)储罐液相出口管和气相管未设置紧急切断阀;、储罐未标示最高液位警戒线;
(7)配电房窗无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网;
(8)应急预案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应重新修订,并请专燃气家评审合格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5、大新县旺利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1)槽车卸车管道处无防撞装置,卸车台无停车位标识;
(2)卸车软管无安全拉断阀;
(3)充装间胶垫不是导静电胶垫;
(4)生产区有高于2.0米的树木,不利于消防救援,部分树木遮挡消防车道;
(5)储罐喷雾水未覆盖储罐封头;储罐无高液警示标识;
(6)残液罐装满液化石油气;
(7)消防水泵房无门;
(8)应急预案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应重新修订,并请专燃气家评审合格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6、扶绥海方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1)该站原有2台100m3储罐,后扩建增加5台储罐,其中2台储罐单罐容积100m3,3台储罐单罐容积为150m3。扩建工程报建手续不齐全,未向主管部门备案和申请试运营即投入使用,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桂建城[2013]72号)等有关规定
(2)卸车台无停车位标识;
(3)充装间有铁板,胶垫不是导静电胶垫,灌瓶称未垫胶板易发火,复检秤未接地;
(4)部分储罐液位计防护套损坏,储罐未标注最高液位警戒线;
(5)罐区防护堤厚度为12cm,不符合规范的要求;
(6)残液管的颜色为灰色,应漆成黑色;
(7)罐区管线无防静电跨接;
(8)柴油发电机闸刀开关绝缘盖损坏;、配电房柜前无绝缘胶垫;
(9)燃气从业人员中只有2人持有燃气从业上岗证,严重不足,不符合相关规定;
(10)应急预案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应重新修订,并请专燃气家评审合格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7、扶绥县江浩液化石油气公司
(1)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位于生产区内,未能与生产区分隔,应设置不低于2.0米高的非燃烧实体围墙与生产区分隔;
(2)槽车卸车管道处无防撞装置,卸车台无可燃气体报警器;
(3)机泵间一侧有高于2.0米树木遮盖放散管,储罐区一侧有高于2.0米的树木妨碍消防救援,建议将树移开。
(4)机泵间放散管未高屋顶1.0米;
(5)用充装秤当作复检秤且误差过大;充装间有铁板;充装间胶垫不是导静电胶垫;
(6)机泵房与装卸软管无山墙分隔,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8.3.26条注4;
(7)储罐液相出口管及气相管未设置紧急切断阀;储罐未标注最高液位警戒线;
(8)配电柜不密闭;配电柜前无绝缘胶垫;
(9)应急预案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应重新修订,并请专燃气家评审合格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8、凭祥市富多煤气有限公司
(1)生产区与辅助区部分无围墙分隔;生产区有养鸡房;
(2)槽车卸车管道处无防撞装置,无防止槽车移动的三角木;
(3)卸车台无可燃气体报警器;
(4)充装间胶垫不是导静电胶垫;复检秤未接地;抽残管老化;
(5)新压缩机开关未接地,压缩机安全阀未检测;
(6)管道穿越防护墙孔洞未封闭;罐区水封井不起水封作用;
(7)储罐液相出口管及气相管未设置紧急切断阀;
(8)柴油发电机房、配电房无应急灯;
(9)配电房窗无防止小动进入的网;
(10)消防水泵漏水;
(11)应急预案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应重新修订,并请专燃气家评审合格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9、天等县富民石油液化气公司
(1)生产区与辅助区无分隔围墙;站区围墙有裂缝;
(2)槽车卸车管道处无防撞装置,卸车台无停车位标识;
(3)卸车软管无安全拉断阀;
(4)充装间胶垫不是导静电胶垫;复检秤未接地;抽残管有裂缝;
(5)安全回流阀、压缩机安全阀未定期检测;
(6)管道穿越防护墙孔洞未封闭;
(7)储罐液相出口管及气相管未设置紧急切断阀;罐区水封井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起水封作用;
(8)储罐未标注最高液位警戒线;喷淋水未能覆盖储罐封头;储罐区水封井不起水封作用;
(9)残液管的喷涂颜色为银灰色,不符合规范,应为黑色;
(10)罐区防火堤只有一个踏步,应在不同的方向增设一个人行踏步;
(11)消防车道凹凸不平,有水泥砖;
(12)配电房密闭,无通风设施;配电柜不密闭;配电柜前无绝缘胶垫;
(13)消防水泵转动轴无防护罩。
10、龙州中金燃气有限公司
(1)站区部分围墙为彩钢板,无采用实体围墙;
(2)槽车卸车管道处无防撞装置,无防槽车移动的设施;无灭火器;
(3)放散管位于站外,周边未安全警示标志;
(4)山体部分未设置档土墙,应随时注意山体稳定安全;
(5)站内设施与采石场的距离小于300米;不符合规范的要求;
(6)一台柱塞泵电缆接头脱落。
11、龙州海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1)生产区与辅助区部分无分隔围墙;
(2)槽车卸车管道处无防撞装置,卸车台无停车位标识;无防槽车移动的设施;
(3)卸车软管无安全拉断阀;卸车台无可燃气体报警器;
(4)充装间胶垫不是导静电胶垫;充装秤用作复检秤;充装间有铁质装车搭板;充装间软管老化有裂缝;
(5)管道穿越防护墙孔洞未封闭;
(6)防护墙两个人行踏步在同一侧,应在不同的方位增设一个人行踏步;
(7)罐区消防回车场未按设计要求硬化;
(8)瓶库与卸车软管相距约6米,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小于12米;
(9)配电柜不密闭,配电房窗无防止小动物进入网;
(10)柴油发电机操作规程未上墙;小柴油发电机排气管未伸出房外,柴油发电机皮带轮无防护罩;
(11)应急预案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应重新修订,并请专燃气家评审合格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12、龙州茂华燃气有限公司
(1)生产区与辅助区无分隔围墙;
(2)槽车卸车管道处无防撞装置,卸车台无停车位标识;无防槽车移动的设施;部分法兰无防静电跨接;
(3)卸车软管无安全拉断阀;卸车台无可燃气体报警器;
(4)充装间胶垫不是导静电胶垫;复检秤未接地;电子充装秤接地线方式和接地线不符合要求,接地线应为铜线,截面积不小于6mm2;
(5)管道穿越防护墙孔洞未封闭;水封井未起水封作用;
(6)水泵房无应急灯,无消防水泵操作规程上墙;
(7)储罐未标注最高液位警戒线;喷淋水未能全覆盖储罐封头;
(8)配电与柴油发电机房窗无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网,柴油发电机房无操作规程上墙,无应急灯,配电柜前无绝缘胶垫;
(9)应急预案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应重新修订,并请专燃气家评审合格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13、宁明县富祥煤气有限公司
(1)槽车卸车管道处无防撞装置,卸车台无可燃气体报警器;无防止槽车移动的三角木;
(2)卸车软管无安全拉断阀;
(3)充装间胶垫不是导静电胶垫;抽残管老化;
(4)管道穿越防护墙孔洞未封闭;残液管为灰色,应漆成黑色;
(5)管道安全阀安装在管顶未接放散管,安装不符合要求;
(6)储罐液相出口管及气相管未设置紧急切断阀;
(7)消防车道凹凸不平;
(8)配电房无应急灯;配电柜不密闭;配电柜前无绝缘胶垫;
(9)消防水泵房无应急灯;消防水泵转动轴无防护罩;
(10)应急预案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应重新修订,请专燃气家评审合格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14、宁明县明秀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生产区与辅助区部分无围墙分隔(水池处与生产区分隔围墙不足2米高);
(2)储罐与东面停车场的距离为26米,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20028-2006)第8.3.7条要求;
(3)槽车卸车管道处无防撞装置,卸车台无可燃气体报警器;
(4)卸车软管无安全拉断阀;
(5)充装间复检秤未接地;有铁板;胶板不导静电胶垫;
(6)管道安全阀未接放散管,安装不符合要求;残液管按规范要求漆成黑色;
(7)管道穿越防护墙孔洞未封闭;
(8)储罐液相出口管及气相管未设置紧急切断阀;
(9)防护墙厚度12cm,且未批灰,不符合规范要求;防护墙只有一个人行踏步,应在不同的方同增加一个人行踏步;
(10)配电房照明灯和应急灯均不亮;配电柜不密闭;配电柜前无绝缘胶垫;
(11)充装枪胶管有2根破损严重;
(12)喷淋水对储罐封头端未能全覆盖;消防水泵漏水;
(13)应急预案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应重新修订,并请专燃气家评审合格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在推动燃气发展和普及的同时,切实履行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督促整改,规范秩序,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二、违法行为
(一)无证经营违法行为
1、龙州中金燃气有限公司、崇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丽江LNG临时瓶组站、天等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扶绥中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凭祥中威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以上5家燃气企业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供气经营,属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扶绥海方燃气有限公司在储罐区原来只有2个100m3的储气罐基础上,已增加建成3个150 m3的储气罐和2个100 m3的储气罐,并已全部投入使用。该增建项目未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有关备案、安全评估、消防验收、环境评估、设备检测等手续,也没有进行试运行,就擅自投入使用经营,属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6家燃气企业严重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九、十、十一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桂建城【2013】72号)的相关规定。
(二)燃气经营网点违法经营行为
目前,崇左市辖区大部分县(市、区)及乡镇的燃气供应网点都属于无证经营状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桂建城〔2013〕72号)的第九条第三点规定:“供应站点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要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据反映,崇左市辖区大部分县(市、区)消防部门不愿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导致燃气经营许可证无法核发。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作为燃气供应网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单位及属地管理单位,要积极与消防部门沟通协调,同时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加强巡检力度,全面落实监管整改措施,确保燃气安全生产。
(三)流动式违法经营。部分县(市、区)瓶装燃气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牟取利润,采取了以下违法经营行为:
1、利用三轮车装满瓶装煤气罐在街上流动销售;
2、违法深入村屯设立销售网点给村民代销。
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大巡检力度,严格执法,制止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给当地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对于无证违法经营行为的燃气企业,各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及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16年8月25日前将查处情况及材料报送我委。对于我委已下发要求对违法燃气企业进行查处通知的,在该企业整改完成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相关材料,如未提供查处结果,将不审批该企业的办证申请。
(二)各燃气企业必须认真按照2016年度安全检查报告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如不按要求完成整改,将不审批该燃气企业今年的换证申请。
(三) 针对三轮车流动式销售及企业在村屯违规设点无证经营行为,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大巡检力度,违法必究,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给当地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改。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做好安全隐患整改的监管工作。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