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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西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16-12-01 16:29                

  【解读】广西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广西社会领域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填补了广西广播电视立法的空白。 

  《条例》共35条,从八个方面做出规定:

  一是将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传输以及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纳入条例规范范围;二是划定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进一步保障广播电视发展投入,规范广播电视发展秩序;三是明确非公有资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投资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的科技、音乐、体育、娱乐等节目的制作,为社会有条件参与广播电视发展提供法规依据;四是突出对广播电视新闻节目、广告节目、互联网视听节目等主要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内容管理,禁止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禁止虚假违法广告、明确规定各类广播电视类型的节目不得含有法律法规或者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五是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等新业态作出规范;六是加强安全播出管理规范;七是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时限、宽限期等作出规定,保障广播电视用户权益;八是严格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将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运用《条例》引导、推进和保障广西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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