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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计划生育家庭领取生育奖励政策与解读

发布日期: 2015-06-06 00:00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 2007〕 28号,执行时间: 2007年 8月 22日)有关规定:
   一、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1500元;
   (二)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1200元;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1000元。
   三、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2000元。
   四、农村独生子女未满 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 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 18周岁止。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 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 60周岁止: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六、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 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 2000元补助。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七、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 2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 1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
  八、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免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年满 18周岁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九、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十、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异地搬迁中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实施异地安置扶贫、库区移民搬迁项目时,在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给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家庭人均增发 1/2以上的补助资金。
  十一、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救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十二、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科技、劳动保障、卫生和金融等部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开发、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沼气池项目安排、劳动力转移、技术培训、农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应用、改水改厕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十三、教育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十四、妇联组织在实施“春蕾计划”、“双学双比”等项目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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