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崇左  >  公共服务  >  婚育收养  >  生育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

发布日期: 2015-06-06 00:00                

  
  (一)执行政策依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执行时间: 2008年起(广西)
   (三)申请条件
  1 .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 .具有本县(市、区)户籍;
  3 .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 1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 1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一、二、三级);
   4 . 1933年 1月 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 49周岁。
   (四)申请人提供材料。
   申请人应据实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 .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2 .本人及配偶的户口簿复印件(本人页、户口主页、增减页)。
  3 .本人的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
  4 .无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死亡证明(公安、医院、殡仪馆)。
  5 .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姓名页、伤残等级页)。
  6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姓名页、证件号码页)。
  7 .本人一寸半身免冠相片 2张
  8 、本人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的银行账号复印件。
  9 、特殊情形的其他说明材料。
  (五)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 10320元。
  (六)申请时间:每年 1~ 2月份。
  (七)申请地点: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计生部门。
   崇左市各县(市、区)咨询电话
  扶绥县 7530060 大新县 3622045
  天等县 3521280 宁明县 8623598
  龙州县 8812631 凭祥市 8520269
  江州区 7820615

主办:广西崇左市人民政府

承办:广西崇左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邮箱:

崇左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桂ICP备:15007125号 网站标识码:45140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