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资助
类别
|
资助项目
|
资助对象
|
资助标准
|
资助比列
|
申办
部门
|
1
|
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
|
学前教育免保教费项目
|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
|
对学校给予免保教费补助:
(一)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保教费全免。
(二)在有办学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免除保教费1500元/年,超出部分费用由幼儿家庭承担。
|
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
|
学生向所在幼儿园的资助部门申请
|
2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
在我市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农村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
|
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5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即小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补助1250元。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费补助。
|
边境县100%全覆盖,城区补助的学生比例按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总数的65%。
|
学生向就读的学校和县级学生资助部门申请
|
3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在我市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
|
小学、初中每生每天补助4元,每年按200天计,即小学、初中每生每年补助800元。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营养餐补助。
|
在我市7个县市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部享受。
|
学生取得学籍后,由学校统一实行实名制公示7天,无异议即可享受,无需个人申请。
|
4
|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至二年级在校学生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按月发放,每人每月资助200元。
|
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比例按中等职业学校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的20%。
|
学生向就读的职业技术学校资助部门申请
|
5
|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至三年级在校学生
|
中等职业教育全免学费资助
|
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
|
政府对学校给予免学费资金补助。
|
所有中职生学费全免。
|
学生到职业技术学校就读即可享受
|
6
|
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
全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
每生每年2000元。
|
自治区每年奖励10000名。
|
学生向就读的职业技术学校资助部门申请
|
7
|
普通高中一至三年级在校学生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项目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全区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在校1-3年级学生。
|
根据困难程度按3500元和1000元二档来具体确定资助标准
|
城市普通高中资助面为15%,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境县资助面为40%。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100%享受一档国家助学金。
|
学生向就读的普通高中学校资助部门申请
|
8
|
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项目
|
就读我市公办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按照当地免除学费标准享受补助。
|
对学校给予免学费补助:
(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4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360元。
(二)其他市、县(市、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9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395元。
|
属于免学费范围的学生全免。
|
1.学生向就读的普通高中学校资助部门申请;
2.向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库区移民身份证明
|
9
|
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免除学杂费项目
|
就读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和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
对学校给予免学杂费补助:
(一)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贫困户学生全免学杂费; (二)在有办学资质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贫困户学生按照城市自治区示范性高中2000元/年,城市非示范性高中1600元/年,农村自治区示范性高中1800元/年,农村非示范性高中1400元/年标准免除学杂费,超出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
|
建档立卡贫困户高中生
|
学生向所在普通高中的资助部门申请
|
10
|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
|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
对已进入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参加我区普通高考,已获得高校录取并愿意就读的大学新生。
|
(一)自治区专项经费资助及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
1.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补助500元/生;2.对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补助1000元/生。
(二)“圆梦行动”项目。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及团市委、市学生资助办等单位筹集,给予特别贫困的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元。
|
|
学生向就读并建立贫困生档案的普通高中学校资助部门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
11
|
(三)“绿色通道”项目。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高校对符合条件报到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
|
|
学生向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申请
|
12
|
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
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8000元; 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
|
学生向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
13
|
国家助学金
|
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
资助标准分两档执行:
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
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
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28%,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100%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
|
学生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
14
|
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国家奖学金
|
全日制普通高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
每人每年8000元。
|
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0.3%。
|
学生向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
|
15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全日制普通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学士学位)在校生。
|
每人每年5000元。
|
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3%。
|
学生向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
|
16
|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
全区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
每人每年5000元。
|
自治区每年奖励4000名。
|
学生向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
|
17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
1.学生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2.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
18
|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
毕业时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
|
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
|
学生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