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5-08-26 11:28                
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3〕153号)
申请对象:在崇左市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
办理材料: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就读学校资助部门
办理时间:每年秋季学期
联系电话:0771-7870598
办理流程: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寄宿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由所就读学校学生资助部门提供)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
2.学校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审核、认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选取以下形式其中一种进行发放: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或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发放食堂用餐券;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由学生本人在《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签字确认。通过食堂用餐卡或用餐券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时由学校组织受助学生本人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表》签字确认,并于其后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公告栏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进行张贴公告。
相关表格下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