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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工商局办事指南(非公司内资营业单位)

发布日期: 2015-08-04 08:51                

 崇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内资企业营业单位登记

 

一、事项名称:内资企业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审批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三、登记类型

(一)设立登记

1、审批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2、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住所和经营场所已取得权属证明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合法使用证明:

①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②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及出租(借)人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属于转租的,还需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书面证明。

◆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

◆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的合法材料,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住所和经营场所设在有形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有形市场开办方、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作为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使用船舶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住改商”除了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书面说明,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申请人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3、 办结时限:

    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4、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

2)收费标准:240/

3)收费依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从20151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变更登记

1、审批条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2、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住所和经营场所已取得权属证明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合法使用证明:一是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二是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及出租(借)人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其中属于转租的,还需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书面证明。

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

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的合法材料,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住所和经营场所设在有形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有形市场开办方、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作为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使用船舶作为营业场所的,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住改商”除了提交拟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书面说明,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申请人应当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申请人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3、办结时限

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8个工作日。

4、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 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企业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2) 收费标准:(1)变更登记费50/户。(2)领取证、照副本10/份。(3)遗失补发证、照50/份。

3)收费依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从20151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三)注销登记

1、审批条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2、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3、办结时限

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4、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四、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7836281

投诉电话:0771-7836315   07715025099

主办:广西崇左市人民政府

承办:广西崇左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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