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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工商局办事指南(个体工商户)

发布日期: 2015-08-04 08:52                

 崇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登记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三、登记类型:

(一)设立登记

1、审批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2)有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

2、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已取得权属证明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合法使用证明:

①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②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及出租(借)人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属于转租的,还需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书面证明。

◆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

◆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的合法材料,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申请经营场所登记时,经营场所设在有形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有形市场开办方、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作为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使用船舶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住改商”除了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经营场所书面说明,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申请人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办结时限

法定时间10日,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收费项目: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2)收费标准:登记费20元,工本费3元。

3)收费依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从20151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变更登记

1、审批条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经营户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则上个体工商户只能冠以“江州区”作为行政区划。

◆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拟变更经营场所已取得权属证明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合法使用证明:一是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二是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及出租(借)人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其中属于转租的,还需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书面证明。

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

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的合法材料,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拟变更经营场所设在有形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有形市场开办方、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作为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使用船舶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住改商”除了提交拟变更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经营场所书面说明,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申请人应当提交拟变更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申请人提交拟变更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 变更经营范围的,经营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3、办结时限

法定时间10日,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4、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 收费项目: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2)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元,工本费3元。

3) 收费依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从20151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三)注销登记

1、审批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3、办结时限

法定时间10日,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4、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四、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7836281

投诉电话:0771-7836315   07715025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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