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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备案须知

发布日期: 2015-07-16 17:51                

  印章备案须知

   

  申办单位在办理印章时,需提交:

一、党组织、工会、共青团

  1、 分别由其上级组织出具刻章证明(或函);

 2、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党政机关、人大、政协

 1、 分别由其上级机关出具刻章证明(或函);

 2、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单位

  (一)企业法人

  1、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刻章证明1份;

  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分支机构

  1、母公司出具的刻章证明1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合伙、个人独资企业

  1、经营者(合伙人、投资者)签名的刻章证明1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经营者(合伙人、投资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事业单位

  1、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刻章证明1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社会团体(包括其分支机构)

  1、出具刻章证明(函)1份;

  2、《社会团体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政部门出具的刻章证明(函)1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其他

  1其他解放军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刻制印章的,应由该部队司令部出具刻制证明,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企事业单位驻本地办事机构刻制公章的,须凭该办事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刻章证明,并持《登记本》副本、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律师事务所刻制印章的,由负责人提出刻章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司法厅、局)批准,

  持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报纸期刊社需刻制印章的,由主管机关出具证明并经登记机关(新闻出版局)批准,持

  《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报刊社设立记者站需刻制印章的,须经登记机关(新闻出版局)批准,并持核发的《记者站登记证》副本、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由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出具准刻证明,并到指定厂家刻制。城市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刻制,参照此程序执行。

  八、其他情形

  (一)更换印章  适用于因印章磨损、损坏、变更登记事项或其他原因需申请作废原印章并重新刻制的。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的更换印章证明1份;

  2、相关登记证照(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民非登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遗失印章

  1、刊登了遗失声明的报纸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的刻章证明1份;

  3、相关登记证照(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民非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备注事项: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03162号)中规定:“各用章单位、

  个体工商户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名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国家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都必须按公安部规定的《标准》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制点制作,并登记入网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 申办单位所提交的批文(批复)、登记证照、身份证必须真实有效。均为对照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 所提交的刻章证明(或函等),须写明刻制印章的全称(包括印章内所刊的中英文、壮文或数字、符号等印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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