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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备案

发布日期: 2017-11-06 12:02          来源:崇左市公安局        

  事项名称:公章刻制备案

  服务部门:各县(市、区)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

  服务对象:企事业单位

  办理时限:

  收费:

  办理地点:无,由公章刻制企业向公安机关推送

  咨询电话:扶绥县7522568;大新县3631183;天等3531535;

            宁明县8688917;龙州县8813735;凭祥8520085

            崇左市市直、江州区7988060

  所需材料:

  由公章刻制企业向公安机关推送,用章申请户无需自行提交材料。

  公章刻制证明材料

  一、新刻公章证明材料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

  1、有关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成立批文或成立文件及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群团组织、工会

  1、有关机构或上级组织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成立文件或单位证件及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事业单位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成立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法人企业

  1、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办企业,仅需提供“工商登记受理单”证明材料。

  (五)企业分支机构、

  1、母公司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办企业分支机构,仅需提供“工商登记受理单”证明材料。

  (六)个体工商户

  1、本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单位、组织的部门章和专用章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法定名称公章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相关登记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印章

  1、社会团体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教育(含幼儿园)、培训机构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含诊所)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非盈利性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盈利性卫生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二)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

  1、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三)宗教组织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四)刻制各类基金会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成立文件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五)村民(居民)委员会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成立文件及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六)业主委员会

  1、负责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成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七)律师事务所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成立文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八)媒体机构

  1、登记机关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行业许可证或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九)外地机构组织驻本地办事机构

  1、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登记证、注册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十)解放军、武警部队

  1、部队司令部(军务部门)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部队负责人身份证(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部队经办人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官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十一)社会临时活动组织

  1、主办单位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更换公章证明材料

  (一)法定名称变更更换公章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法定名称公章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变更文件或批复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变更法定名称后的相关登记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遗失重新刻制公章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的书面遗失情况说明。法人企业应有股东签名或盖章,并附股东身份证明;

  2、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出具工商部门当日《电脑查询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在所在地设区的市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作废证明1份;

  4、相关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6、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被抢、被盗重新刻制公章

  1、报案证明(受案回执)及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法人企业应有股东签名或盖章,并附股东身份证明;

  3、在所在地设区的市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作废证明1份;

  4、相关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6、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损坏重新刻制公章

  1、须持已损坏的原公章;

  2、按照新刻公章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五)其它原因重新刻制公章

  参照上述(一)(二)(三)(四)条提供证明材料。

  三、异地刻制公章证明材料

  1、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材料;

  2、参照上述新刻或更换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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