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12-01 17:2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申请人自行从国家工商总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由全体申请人签字/盖章。
2、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是指按照规定应当提交,但在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系统无法提交、由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审核人员指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申请人自行从国家工商总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由全体申请人签字/盖章。
2、未领取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不需要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原件丢失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无法交回的,提供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的有关情况说明。
3、调整后登记机关改变的,应当提供原登记机关未登记书面证明(开具未登记书面证明时,应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交回原登记机关)。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是指按照规定应当提交,但在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系统无法提交、由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审核人员指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领取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调整已核准项目需要再次领取的,应交回原件;原件丢失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无法交回的,提供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的有关情况说明;调整后登记机关改变的,应当提供原登记机关未登记书面证明(开具未登记书面证明时,应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交回原登记机关)。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1、申请人通过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申请核准内资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以后,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适用本规范。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由申请人在核准申请通过以后自行下载、打印、填写。领取“通知书”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发生变化或者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人另行委托领取。另行委托需填写《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委托领取签收单》,领取时被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是指按照规定应当提交,但在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系统无法提交、由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审核人员指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同时申请组建集团的,提交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同时变更集团名称、简称的,提交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母企业公章)。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1、已登记内资企业申请名称变更、按照规定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适用本规范。
2、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是指按照规定应当提交,但在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系统无法提交、由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审核人员指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同时申请组建集团的,提交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同时变更集团名称、简称的,提交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1、已登记外资企业申请名称变更、按照规定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适用本规范。
2、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是指按照规定应当提交,但在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系统无法提交、由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审核人员指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
1、补发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
1、出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丢失等情况,需要申请补发的适用本规范。补发申请书由申请人自拟,写明补发理由,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由申请人自行从国家工商总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由全体申请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