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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发布日期: 2016-11-25 17:35                

  【办事条件】

  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纳税人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

  ——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领取发票的提供)。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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