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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发布日期: 2016-11-25 17:35                

  【办事条件】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间】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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