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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开具清税证明

发布日期: 2017-08-18 10:03                

  【事项名称】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开具清税证明

  【事项描述】

  纳税人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进行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注销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限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清税申报表》 

原件 

3 

 

2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3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居民企业提供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4 

经办人身份证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温馨提示】

  纳税人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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