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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8-28 18:20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崇左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崇政办发〔20175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了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现将《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传统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列入八大社会救助制度之一,这对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具有重大意义。2017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以下简称桂政发79号文),是对《办法》的具体阐述和进一步细化。要求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巩固传统救助供养制度的转型升级提出了具体要求,是新时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办法》和桂政发79号文均强调省级和市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制定的统筹和指导。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同时,桂政发79号文对特困人员的对象范围、供养内容、供养形式、供养标准的制定以及申请审批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特困救助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资金的筹集以及对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探索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模式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就崇左市而言,应当从实际出发,制定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关于对象范围的界定问题。实施细则》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统筹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针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建立的一项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二)关于适度保障,实行差异化服务的问题。实施细则》中,在坚持托底供养的前提下,强调了要 从当前经济新常态和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来建立保障制度,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标准,做到量力而行,具有可持续性。过去的救助供养标准主要突出在基本生活标准上,这次提出了两个标准,即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要满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照料护理标准就要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这个标准有一定的差异性,体现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差异化。 

      (三)关于合理确定供养标准的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救助供养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与全区平均水平同步增长。其中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划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全自理的不予补助;半自理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的按每人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四)关于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问题。实施细则》提出了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具体从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来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对6 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五)关于做好与其他制度衔接的问题。实施细则》提出,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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