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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2018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29 21:07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医改办〈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崇人社发〔201751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市2018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18年度每人缴费180元。

二、缴费时间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11231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人员,在每年911231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1日至630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的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商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核准名单,办理参保手续,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一次性直接划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崇左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7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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