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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政办发(2017)39号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29 09:27          来源:崇左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月27 

  崇左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3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崇左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困境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到2018年,基层困境儿童服务工作网络覆盖所有贫困村;到2020年,全市建立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基层困境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全社会关爱保护困境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实施办法 

  (一)加强分类保障。 

  1.加强基本生活保障。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 16 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鼓励全市各地针对其他困境儿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民政局〕 

  2.加强医疗康复保障。整合保险、应急救助及慈善援助等资源,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困境儿童,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按规定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于低保家庭儿童、重残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 

  对于 0—6 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鼓励引导慈善力量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慈善医疗救助项目,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残联〕 

  3.加强教育保障。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举办附设幼儿园,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在普惠性幼儿园接受教育,并适当提高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标准和比例。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帮助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协调机制,依法保障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列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教育局、残联〕 

  4.强化监护责任。对纳入孤儿安置渠道的困境儿童,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和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年人有表达能力的,应当就护送地点征求未成年人意见,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抚养监护要求。〔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 

  5.完善儿童关爱机制。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司法局、妇联〕 

  (二)加快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解决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按照分类保障措施,保障困境儿童权益。要依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依托各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初审困境儿童有关保障政策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批准和资金发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配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落实相关待遇。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民政局、妇儿工委办、教育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残联〕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全市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家园(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残联、关工委〕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爱心企业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民政局〕 

  (五)强化服务机构建设。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工作站、儿童家园(之家)等,是开展困境儿童保障的主要场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工作站、儿童家园(之家)场所设施设备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孤儿人数达到 300 人以上或人口 50 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应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区)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尽快形成布局合理、资源整合、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基层儿童福利设施网络。大力支持市、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拓展服务功能,增设残障儿童康复训练基地,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康复训练的同时,为困境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利用现有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及农村幸福院等设施开辟儿童家园(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会工作者、康复师、护理员等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民政局、残联〕 

  三、组织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儿童福利事业优先发展的要求,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要落实各级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网络的人员、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确保做到有岗位承担职能、有人落实任务、有经费开展工作。〔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加强全市各级各部门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民政局、妇儿工委办、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 

  (三)落实资金保障。全市各地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慈善资源积极参与,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文新广电局、网信办、教育局、司法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扶贫办、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本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崇左军分区,武警驻崇左各部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 

  中区直驻崇左各单位。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27日印发 

主办:广西崇左市人民政府

承办:广西崇左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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