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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13 16:28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

    做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是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二、  按规定要求,及时参保缴费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从201711日起为本单位编制内全部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单位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解决。

考虑到编制部门预算的时间要求,2017年已按照崇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崇人社发〔201310号)进行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在编制2018年单位部门预算时将缴纳2018年工伤保险费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市本级的用人单位已完成2017年参保缴费工作);2017年还没有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将20172018年工伤保险费列入2018年单位部门预算,在缴纳2018年工伤保险费时一并补缴2017年工伤保险费,在2018年年底前按期完成参保缴费工作的用人单位,视为从20171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三、  工伤认定管辖权限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区直和市直驻各县(市、区)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该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对工伤认定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由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扎实开展审核、受理、调查核实、认定结论等工伤认定相关工作。

四、新旧政策衔接

20161231日(含)以前,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已经按照当时政策规定确定为工(公)伤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将上述人员工(公)伤相关材料[工(公)伤申请表、待遇发放凭证、人社(民政)部门确定为工(公)伤的原始材料]等向辖区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审核确认情况报辖区所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原渠道解决。

201711日后,职工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事故伤害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崇左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50号)等相关政策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711日起施行。原崇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崇人社发〔20131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50号)

 

 

 

  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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