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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优待抚恤标准(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 2016-10-20 09:10                

 最新优待抚恤标准(2016101日起执行)

文件依据: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653号)

执行时间:201610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月补助标准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残疾抚恤金月标准

 

五级

因战

2805

因公

2453

因病

2278

 

六级

因战

2192

因公

2074

因病

1752

七级

因战

1665

因公

1490

八级

因公

962

九级

因公

701

十级

因公

525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抚恤金标准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752/

1504/

1415/

475/

 

 

 

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和参战民兵生活补助标准

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参战民兵

补助标准

570/(2016年10月112月31为555/)

130/;201711起为140/月)

     

在乡老复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19377月—19458月)

解放战争时期(19458月至19499月)

建国后至19541031

1097/

1035/

1023/

部分烈士子女(60岁以上)生活补助标准:340/月。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60岁以上)生活补助标准:25//每服一年义务兵役。

申请发放优待抚恤生活补助的具体程序。
  1、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人武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请示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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