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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7-25 09:14          来源:崇左市民政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25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广西人民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该《办法》的有关情况。

      我区自1996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是全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较早的省区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区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主要体现在:一是老年人口规模大。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6年底,广西常住人口为4838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716万人,占常住人口数14.8%;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481.4万人,占常住人口数10.0%,。二是高龄化程度高。截至2016年底,我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19.4万人,约占全区老年人口的14.9%。三是困难老人数量多。根据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结果推算,我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约为146.1万人。四是“空巢”化日益严重。我区地处西部欠发达地区,年轻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留守、空巢老年人不断增加,据估测,目前我区空巢老年人口将近409.58万。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1990年,我区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比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早6年出台,为促进我区老龄事业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老年法》对原法进行了大幅修改,拓展了内涵,增加了内容,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更详尽的规定和新的要求。2016年5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对新形势下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需求和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故《规定》的许多条款与上位法和党中央精神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不利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迫切需要根据国家法制统一的要求加以修订。与此同时,我区老龄事业这些年来取得长足进步,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上积累了不少经验,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也需要上升为法律制度。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党中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部署,为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提供法制保障,制定《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2013年12月,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人大会常委会将《办法》列入2013—2017年五年立法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于2015、2016年将《办法》列为政府二类、一类立法项目,由自治区法制办牵头,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老龄办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立法工作小组,多次赴区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并先后组织了六次立法论证会,邀请有关部门和涉老单位负责人、法律专家、知名律师、老年人代表等就《办法》的框架、内容、条款等进行多次深入研究和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书面征求全区14个设区市政府及35个区直部门的意见,并先后两次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立法工作小组经过反复的修改、论证、数易其稿,形成了《办法》(草案审查稿)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2016年11月1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审查稿),形成《办法(草案)》并于11月30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考察学习、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办法(草案)》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最后获得通过,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法规的出台,弥补了我区《规定》在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方面的不足,对于切实保障我区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推进我区老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全文分为总则、家庭赡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共六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九个条文。内容包括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工作机制,宣传教育,信息统计,老年人的权利与义务,表彰鼓励,老年节与敬老活动等。

      第二章家庭赡养,共六个条文。内容包括家庭养老支持扶助政策,赡养人应当履行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以及其他义务等。

      第三章社会保障,共八个条文。内容主要包括养老、医疗、住房、长期护理保障,生活、医疗救助,独生子女、失独家庭老年人扶助等。

      第四章社会服务,共十五个条文。内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建设要求,养老机构评估机制、扶持政策,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福利待遇、人才教育培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要求、扶持政策,养老产业,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老年人受骗的风险防控等。

      第五章社会优待,共九个条文。内容主要包括高龄津贴,卫生、交通、金融和商业服务、文体、维权、殡葬服务、筹资筹劳免除等优待政策。

      第六章宜居环境,共四个条文。内容包括宜居社区建设,老年活动场所设立,无障碍设施建设,老年居住场所建设要求等。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共四个条文。内容包括参与社会发展,老年人才资源,老年人组织建设,老年人教育等。

      第八章法律责任,共五个条文。内容包括赡养人和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第九章附则,一个条文,主要是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规定》的废止。

      《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1.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责任主体。在第三条关于政府职责的规定中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老龄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有关涉老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建立老年人信息统计制度。科学决策已经成为政府决策的一个基本要求,统一的信息统计制度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我区老年人有关情况变化,为政府制定老年人相关福利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并定期发布相关统计信息。

      3.弘扬具有民族特色的孝亲敬老文化。我区是少数民族自治区,各少数民族在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孝亲敬老文化和传统美德。为进一步传承和弘扬这种优秀的传统文化,引导全社会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和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八条第三款提出鼓励发掘和弘扬少数民族的敬老养老传统;第九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老年节所在月为本自治区敬老活动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4.进一步细化赡养人的精神慰藉义务。第十二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5.提出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长期护理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面临最大的难题,给老年人特别是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及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和巨大的经济压力。《办法》在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一是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护理服务;二是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等;三是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

      6.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7.强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府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养老服务业制度、标准、设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8.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新建居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个同步”要求;并针对已建居住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配建标准的情况,规定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达到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9.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据民政部门统计,截止2016年底,我区共有各类养老机构1600多家,床位17.1万张,难以满足广大老年人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因此,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推动我区养老服务业的社会化进程。《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分别明确了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一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扶持办法,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运营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三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建和运营的公益性养老机构,或者向其他公益性养老机构的捐资捐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运营减半或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办理使用电信、邮政、广播电视有线传输业务享受优惠。

      10.明确医养结合的有关规定。长期以来,我国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限且服务体系彼此相对独立,医疗与养老融合难成为制约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医养结合工作发展,第三十条明确了我区医养结合的具体要求:一是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二是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三是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老年人签约服务机制,为在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四是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医养结合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设立老年病科,建立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疗服务;五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兴办、运营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

      11.明确有关部门预防和查处诈骗老年人非法行为的工作职责。第三十八条在第一款规定禁止以各种不正当方式诱导或强制老年人消费。第二款明确公安、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金融监管、信息产业、质量技术监督、旅游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对老年人开展防骗、维权等宣传教育活动,并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控告、投诉和举报。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对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等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相关的报警,并及时查处。

      12. 细化老年人交通优待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并且明确了如何使老年人交通优待进一步普惠化的具体路径,即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逐步降低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的起始年龄。

      13.明确无障碍设施改造要求。结合当前我区大部分老旧社区无障碍设施不健全,给老年人日常生活以及紧急救援带来很大困难等情况,第五十条对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作出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残联、老龄工作机构等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和老年人居住区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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