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崇左  >  公共服务  >  社保  >  义务兵家属优待

桂民发〔2012〕9号 关于做好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05 00:00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 2012 〕 27 号)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 2012 〕 3 号)的规定,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 ,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 130 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这次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对象范围,是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 18 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二、组织实施和基本原则
  对部分烈士子女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进行申报、调查和审定。
  对部分烈士子女的身份核查认定要尊重历史,以事实为根据,主要以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
  三、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二)初审把关。 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登记审批表》(见附件 1 ),同时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会审认定。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申请人身份。对经会审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对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四)建立档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填写《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见附件 2 ),同时采集申请人电子照片,并将采集的信息数据和电子照片等相关资料统一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定期更新机制。
  核查认定工作所需资料表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统一格式印制。
  四、信息数据统计上报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逐级上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于 2012 年 2 月 25 日前 将本地区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联合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五、经费保障
  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经费来源,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130 元。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渠道发放。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来抓,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各负其责,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等信息核准。要严格掌握政策、执行政策,统一政策口径,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 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要加强督促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
  
  附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 60 周岁以上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登记审批表
  2 . 60 周岁以上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
  3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书(样本)
  4 .公示(样本)
  5 .广西壮族自治区 60 周岁以上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统计表
  6 .告知书(样本)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附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 60周岁以上部分烈士
  (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户口类别
  城镇
  
  农村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牺牲者身份
  □ 烈士 □ 错杀平反人员
  牺牲者姓名
  
  性别
  
  牺牲时间
  年 月 日
  批准烈士(平反)时间
  年 月 日
  身份认定依据
  
  就业状况
  退休
  
  在编
  
  灵活就业
  
  失业
  
  在乡
  
  是否为持证人
  □ 是 □ 否
  证书编号
  
  家庭生活状况
  □ 良好 □ 一般 □ 差
  婚姻状况
  □未婚□已婚□离异□丧偶
  18 岁前是否享受抚恤补助
  
  与牺牲者关系
  □ 父子 □ 父女 □ 母子 □母女
  
  村(居)委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 同志符合 60 周岁以上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身份的认定条件,同意其享受定期生活补助。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注: 1 、填写表格时字体要工整清晰,部分选择栏目用 “√” 或 “ 是 ” 、 “ 否 ” 表示。
  2 、 “ 身份认定依据 ” 栏须填写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中的具体文字记载内容。
  3 、 “ 在编 ” 栏包括在岗和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
  4 、 “ 审核意见 ” 栏内,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只填 “ 同意申报 ” ,负责人要签名。
  5 、此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相关证书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 2
  60 周岁以上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
  子女 信息采集表
  
  
  
  
  
  
  
  行政区划代码:
  
  填表单位: 县(市、区)民政局
  01 姓 名
  
  02 性 别
  □ 1 男 □ 2 女
  照 片
  03 民 族
  
  04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05 身份证号码
  
  06 户口类别
  □ 1 农村 □ 2 城镇
  07 户口簿上住址: 省 市 县(区)
  08 实际居住地址 : 省 市 县(区)
  09 牺牲者身份
  □ 1 烈士 □ 2 错杀平反人员
  10 牺牲者姓名
  
  11 牺牲时间
   年 月 日
  12 批准烈士(平反)时间
  年 月 日
  13 与牺牲者关系: □ 1 父子 □ 2 父女 □ 3 母子 □ 4 母女
  14 是否为持证人
  □ 1 是 □ 2 否
  15 证书编号
  
  16 健康状况: □ 1 良好 □ 2 一般 □ 3 差
  17 生活状况: □ 1 良好 □ 2 一般 □ 3 差
  18 婚姻状况: □ 1 未婚 □ 2 已婚 □ 3 离异 □ 4 丧偶
  19 就业情况: □ 1 在职 □ 2 不在职
  20 家庭情况:家庭人口 人,其中, ① 18 岁(含)以下 人 ② 60 岁(含)以上 人
  21 医疗保障方式: □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4 商业保险 □ 5 无
  22 养老保障方式: □ 1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 2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 3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4 商业保险 □ 5 无
  23 住房情况: ① 房屋性质 □ 1 自有 □ 2 承租 □ 3 寄住 ② 房屋面积: ㎡,房屋间数: 间 ③ 是否危房 □ 1 是 □ 2 否
  24 是否属于孤老
  □ 1 是 □ 2 否
  25 劳动能力 □ 1 具备 □ 2 部分丧失 □ 3 完全丧失
  26 是否具有其他优抚对象身份:是 □ 否 □
  27 如第 26 项选择 “ 是 ” ,请选填以下项目: □ 残疾军人 □ 伤残公务员 □ 伤残人民警察 □ 伤残民兵民工 □ 享受定期抚恤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参战退役人员 □ 参试退役人员
  28 是否享受低保待遇:是 □ 否 □
  29 是否享受五保待遇:是 □ 否 □
  30 联系电话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
  
  部 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定期 生活补助 申请书 (样本)
  
  本人 ,性别 ,民族 ,家庭住址在 乡 (镇、街道) 村(居)委会,出生于 年 月 日, 现年 周 岁,身份证号 。 年 月 日 本人父(母)亲被评定为革命烈士(错杀平反人员),根据民发〔 2012 〕 27 号文件精神,现申请享受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 4
  
  关于对拟领取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的人员进行公示的公告
  (样本)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 2012 〕 27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由本人申请,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拟同意下列人员(见附件,下同)领取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下同)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予公示。
  公示期自即日始 7 天,凡对下列人员领取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有异议者,请在规定的公示期内以书面(以邮寄邮 戳或递交的登记日期为准)或口头形式向县(市、区)民政局反映。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统计表
  
  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接待时间 : 每个工作日 8:00—12:00 , 15:00—17:00
  附件 5
  广西壮族自治区 60周岁以上部分烈士
  (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统计表
  填报单位:  县(市、区)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申请人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年龄
  与牺牲者关系
  牺牲者 姓名
  批准烈士(平反)时间
  证书编号
  户口类别
  家 庭 住 址
  
  
  
  
  
  
  
  
  
  
  
  
  
  
  
  
  
  
  
  
  
  
  
  
  
  
  
  
  
  
  
  
  
  
  
  
  
  
  
  
  
  
  
  
  
  
  
  
  
  
  
  
  
  
  
  
  
  
  
  
  
  
  
  
  
  
  
  
  
  
  
  
  
  
  
  
  
  
  
  
  
  
  
  
  
  
  
  
  
  
  
  
  
  
  
  
  
  
  
  
  
  
  
  
  
  
  
  
  
  
  
  
  
  
  
  
  
  
  
  
  
  
  
  
  
  
  
  
  
  
  
  
  
  
  
  
  
  
  
  
  
  
  
  
  
  
  
  
  
  
  
  
  
  
  
  
  
  
  
  
  
  
  
  
  
  
  
  
  附件 6
   编号第 号 编号第 号
  
  告 知 书 ( 样本 ) 告 知 书 ( 样本 )
  
  申 请 人 同志:
  
  家庭住址 本局(乡、镇、街道)于 年 月 日收到你
  ( 公章)
  
  事 由 提出 的申请,经审查(公
  
  送达方式 示)认为
  
  承 办 人 。
  
  发出时间 联系人: 电 话:
  
   局(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主办:广西崇左市人民政府

承办:广西崇左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邮箱:

崇左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桂ICP备:15007125号 网站标识码:45140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