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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7-08-29 08:46                

   2017年8月28日崇左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崇左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全部转为特困人员,全面实行新型的救助供养制度。凡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在救助供养内容上,明确了基本生活供养、照料服务、疾病救助、住房保障、殡葬服务、教育救助六项供养服务内容。在救助供养标准制定上,改变了以往只有基本生活供养金的做法,将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增加了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标准也相应有所提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来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按照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制定,其中全自理的可不予补助;半自理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实施细则》还细化明确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及边境地区边民补助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该《实施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全面建立了城乡统筹、区域管理、标准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同时明确要求各县(市、区)针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予以无条件收养,对于符合条件并有意愿进入养老机构的特困人员,要及时纳入集中供养范围,不断提高床位利用率和集中供养率。

(崇左市民政局 黄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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