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崇左  >  公共服务  >  社保  >  政策法规

崇政办发(2017)38号 关于印发崇左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27 09:26          来源:崇左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关:

  《崇左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25 

  崇左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9号)精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服务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0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控辍保学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强化各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三)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实施办法 

  (一)建立健全关爱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增强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组织开展对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培训,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民政局〕 

  2.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切实履行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和督促检查等责任,全面组织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相关工作,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留守儿童情况排查、台账建立、发现报告、救助保护等职责。通过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分类进行救助保护。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和动态,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加强其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民政局〕 

  3.建立和完善摸底排查工作机制。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教育厅、妇联《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620号)要求,排查对象为因父母双方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或一方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摸底排查工作以县(市、区)为基础,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同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县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数据。县级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信息。市级民政、教育和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汇总上报工作。力争通过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长外出务工情况,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确保不漏一户、不错一人。〔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 

  4.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优势,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管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定期联系制度和结对帮扶制度,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外出务工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积极建立教师关爱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团队,在寒暑假期间定期走访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开展关爱服务,有效预防农村留守儿童意外伤害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5.发挥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在充分发挥各级公安、民政、教育、妇联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还应积极发挥综治、发改、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卫生计生、税务、法制、扶贫开发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考核、评估、奖励、问责办法,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总体安排予以部署和落实,在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监督指导、摸底排查、教育关爱、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控辍保学等关键环节和工作任务中积极承担责任、发挥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强资源统筹、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优势互补,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妇联、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卫生计生委、国税局、地税局、法制办、扶贫办〕 

  6.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整合政策资源,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团市委、市妇联;参加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关工委、卫生计生委、文明办、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各级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发动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爱心人士等多方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和家庭监护指导。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国税局、地税局,团市委,市妇联、总工会、关工委、文明办〕 

  (二)建立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文新广电局〕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农村留守儿童驻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参加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县级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检察机关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参加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机制。全市县级教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中小学校依托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健全辍学学生登记制度、辍学失学学生劝返复学制度、辍学学生书面报告制度。中小学校发现农村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于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中小学校要在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级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采取措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督促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要加强对辍学农村留守儿童和不入学的留守儿童的监控工作,随时上报并录入民政统计系统。适龄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参加单位:市综治办、民政局、财政局〕 

  在落实好上述工作机制的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保护。 

  (三)加强阵地和队伍建设。 

  1.加强关爱保护阵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儿童服务场所、儿童之家、寄宿制学校等关爱保护阵地建设,改善关爱保护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日常生活、接受教育和临时监护等需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各类型关爱留守儿童保护阵地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加大财政资金及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力度,形成机构建设的整体规划。县级要独立建立或依托现有社会福利设施资源建设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明确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实体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学校标准化建设等工程项目,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支持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村(居)委会要建立村一级儿童之家,明确固定的儿童活动场所,由村委妇女主任担任农村留守儿童的联络员,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各项活动,对发现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妇联〕 

  2.加强关爱保护队伍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由民政部门牵头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场地和设备,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到有组织机构、有工作经费、有专职人员、有制度措施。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从事未成年人生活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矫治、医疗康复等救助保护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教育补贴政策,并参照相关规定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派好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的班主任和生活教师;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推进城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增强工作力量,开展专业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 

  (四)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公安机关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属落户城镇。住建部门要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家庭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其他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用工单位、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要为农民工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教育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完善产业链条,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创建一批农民工创业园,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对有意愿创业就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通过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尽量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国税局、地税局、扶贫办、金融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找准工作切入点,加大人、财、物投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大局,与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相衔接,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经费保障和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阵地建设、队伍建设,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财政局〕 

  (三)加强能力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精准扶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选派工作能力强、认真负责、有担当精神的同志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1-2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职人员,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职人员主要负责掌握本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信息并登记建册,做好信息定期排查、即时报送等工作;负责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为本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服务;对农村留守儿童遭遇突发变故时给予及时帮扶,并在第一时间向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撑。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扶贫办、综治办、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基于可靠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编制完整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目录,建立完善的覆盖市、县、乡、村四级联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市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平台与已建成的民政、教育、公安、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多部门信息管理平台之间信息共享;实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在家庭、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职人员、未成年人救助服务站(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以及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公安等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递送,实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全市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平台要与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卫生计生部门人口管理系统、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扶贫部门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相衔接,实行全天候、全领域动态管理和服务。村(居)民委员会每季度要全面、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汇总形成《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及时更新数据,确保不留死角、不漏一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摸底排查工作,依托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及更新,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公安机关、妇联和扶贫办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将民政摸排数据、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系统中农村留守儿童数据、卫生计生人口管理系统中农村儿童数据以及公安机关户籍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形成真实、统一数据。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加单位:市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团市委,市妇联、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激励问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纳入有关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综治办、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司法局、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团市委,市妇联 

  (六)广泛宣传引导。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短信、微信、微博、网络等新兴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市文新广电局、网信办、教育局、司法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扶贫办、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建立组织机构。县级人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乡镇一级成立由政府牵头,妇联、教育、派出所、中小学等为成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构;村(居)委会成立以村(居)委主任牵头,文书、妇女主任、民兵营长、村级小学校长、各村屯小组长为成员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领导小组。对本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崇左军分区,武警驻崇左各部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 

   中区直驻崇左各单位。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26日印发 

主办:广西崇左市人民政府

承办:广西崇左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邮箱:

崇左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桂ICP备:15007125号 网站标识码:45140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