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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低保五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待遇审批操作规范

发布日期: 2015-04-13 00:00                

  
  广西 低保五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待遇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 项目名称: 城乡低保五保对象住院 医疗救助待遇审批 。
  (二)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二、设定依据
  (一)《 关于 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桂民发〔2012〕27号)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第 十 条规定: 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因病住院治疗的,对其个人负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 困难群众住院 医疗救助 暂行 办法》(桂民发〔201 3 〕 51 号)第 六 条规定: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住院医疗救助金能够实现即时结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无需申请。
  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救助金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应在办理出院手续后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或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第四条规定 : 县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 困难群众住院 医疗救助 暂行 办法》(桂民发〔201 3 〕 51 号)第 五 条规定: 住院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于地管理,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的住院医疗救助由批准其享受低保、五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 困难群众住院 医疗救助 暂行 办法》(桂民发〔201 3 〕 51 号)第 十一 条 第四款 规定 :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理好审批手续,并将审批意见录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中,且应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
  四、审批条件
  1、享受本自治区低保待遇或五保供养待遇;
  2、符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第 七 条规定 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或者住院医疗救助金未能实现即时结算的 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 。
  (二)实施范围:本县(市、区)行政区内 。
  六、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广西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 申请 表;
  2、本 人 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户口本复印件),并提供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进行查验;
  3、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并提供户口本原件进行查验;
  4、领取低保金(五保供养金)的银行存折(有账号页面)复印件(属于银行卡的,为银行卡正面复印件),并提供存折(银行卡)原件进行查验。
  (二)特殊材料:
  1、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
  2、属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象的,应当提交大病保险报销凭证;
  3、已获得非政策性个人商业医疗保险赔偿或者 已获得社会 定向医疗捐助资金 的, 应当提供保险赔偿或者捐资金情况;
  4、属于残疾人、且低保档案中未有残疾状况的低保对象,应当提交二代残疾证(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并提供二代残疾证(残疾军人证)原件进行查验。
  5、由监护人或委托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或委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身份证原件进行查验。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7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由各县(市、区)确定 。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的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2623312(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局)
  投诉电话:0771-2804665(自治区民政厅信访办);0771-2805875(驻自治区民政厅监察室)
  各市、县(市、区)的咨询和投诉电话由其自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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