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7-13 16:31         来源:市物价局         作者:市物价局
崇左市物价局 卫生计生委 人社局关于
贯彻落实《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社局、市直医疗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医〔2016〕5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我市医疗机构价格水平、医药总收支、社会承受能力和医保新农合支付政策等,按照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病床基准价在自治区基准价基础上下调10℅(具体见附件)。
二、原来执行病床位价格试行未到期的,应待试行期结束后,再按新文件贯彻落实。
三、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未满一年,病床价格按照“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分步调整、逐步到位”的原则。
四、对持有民政等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救助、残疾贫困、农村五保户等有效证件者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住院病房床位收费,各县(市、区)制定减免政策,按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县(市、区)医疗机构具体执行的病房床位的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按医院等级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具体情况审核下文,并抄报崇左市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局备案。
六、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要做好病房床位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各公立医院做好价格公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七、其他事宜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桂价医〔2016〕50号)精神执行。
附件:崇左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基准价格表
崇左市物价局 崇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3日
抄 送: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局有关科室、市医改办,秘存。
崇左市物价局价格协调管理科 2016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