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8-03 08:40         来源:市物价局         作者:市物价局
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广西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第一批)的通知
市直医疗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西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的通知》(桂价医〔2016〕66号)转发给你们。如你院开展此类项目,可按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规定的医疗机构等级差价执行,但必须经崇左市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西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的通知(桂价医〔2016〕66号)
附件1:关于广西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的通知(桂价医〔2016〕66号).doc
崇左市物价局 崇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日
崇左市物价局价格协调管理科 2016年8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