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5-24 08:50         来源:市物价局         作者:市物价局
关于开展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价格公示
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各村卫生室: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5〕13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第二季度主要指标任务督查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促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更好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崇左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联合开展对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价格公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检查时间
自查时间:2016年5月30至6月7日请各县(市、区)对村卫生室落实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并做好价格公示。
检查时间:2016年6月8至6月22日。
二、检查范围
崇左市辖区内的村卫生室。
三、检查方式
由各县(市、区)物价局牵头,卫生计生局配合,开展本辖区内的检查活动。抽查方式由各检查组灵活掌握,抽查范围应该涉及到近中远的村卫生室。
四、检查内容
按照附件村卫生室督查情况表里面项目内容进行检查。
五、检查材料报送及工作要求
检查活动结束后,请各县(市、区)物价局在2016年6月24日前将总结材料及抽查部分村卫生室督查情况表(电子版)报送崇左市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科(电话:7968098 ,邮箱yyjgglk@163.com)。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沟通配合,按时到村卫生室检查了解实施“一般诊疗费”、价格公示情况,如发现在执行价格政策、医保支付政策中存在问题的必须及时督促其整改并向崇左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反馈。
崇左市物价局 崇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24日
抄 送:市卫生计生委有关科室,秘存。
崇左市物价局价格协调管理科 2016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