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01-16 17:20         来源:崇左市物价局        
崇价医〔2017〕1号 崇左市物价局关于崇左市阳光牙科诊所医疗服务价格审核结果的通知 崇左市阳光牙科诊所: 报来《关于请求审核医疗服务收费及价格的请示》收悉。鉴于你诊所于2015年5月22日获得崇左市江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收费)的通知》(崇价费﹝2005﹞)字35号)精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崇左市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收费)》一级以下项目价格及有关规定执行。2016年11月21日、12月27日,经崇左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两次检查,未发现你诊所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请你诊所继续按照国家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明码标价,诚信经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崇左市物价局 2017年1月16日 抄送: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崇左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局、物价局。 崇左市物价局价格协调管理科 2017年1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