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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2017年第四批保障性住房申购对象名单及家庭基本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 2017-10-23 16:12          来源:大新县人民政府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大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16〕25号)等文件精神,经个人申请,县房改办对闭志恒同志等45位申购对象的现有住房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结果在申购对象所在单位(社区)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对初审结果无异议,现将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名单及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本公示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即2017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30日。在公示期间,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如对公示对象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的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公示期满前邮寄或直接送达县房改办(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如实反映对象的情况受法律保护。

  联系单位:大新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32号(旧财政局三楼)

  举报电话:3622710

  申购条件:

  一、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3.在本县县城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拥有的自有住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市场运作建设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的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4.单身人士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必须年满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

  5.非当地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居住稳定就业满1年(含1年)以上,能够提供在当地城镇范围内累计1年以上(含1年)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家庭。

  二、申请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原房改住房(含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一般干部和科级干部70㎡,处级干部及中级职称者90㎡,厅级干部和高级职称者120㎡),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单位职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单位在编在职职工;

  (2) 单位离退休职工;

  (3)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本单位连续缴交养老保险一年以上或者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城镇合同工。

  2.无拥有任何产权住房的城镇无住房中低收入家庭。

  附件:大新县2017年第四批保障性住房申购对象名单及家庭基本情况公示.xlsx

  大新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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