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5-08-05 18:04                
项目名称 |
住房公积金单位人员变动项目审批 |
|||
审批依据 |
1、《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2]350号) |
|||
2、《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 桂建金管【2011】26号) |
||||
审批内容 |
1、新增: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2、启封: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工资关系,为职工办理账户启封手续;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从封存管理户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3、停缴:职工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调离等),单位不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申请将职工住房公积账户在原单位账户名下封存。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份 数 |
备 注 |
1 |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
2份 |
加盖单位公章 |
|
2 |
职工工资明细表或《工资介绍信》
|
1份 |
新增、启封需提供 |
|
3 |
缴存职工身份证 |
1份 |
新增、启封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
|
4 |
入职证明(入编通知书或调令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1份 |
新增、启封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
|
项目说明 |
1、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应包括个人序号、身份证号码、姓名、摘要(新增、调入、停缴等)、变更后汇缴额(停缴不需填)、停缴汇缴额(新增、启封不需填)、起止时间等项目栏。2、为避免人机计算误差,单位经办人在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时,注意公积金的月缴额计算取到元即可,不要保留角、分,并提供一份规定格式的电子版。 |
|||
审批程序 |
前台审核材料→审核无误后盖业务受理章并退回单位一份→后台系统办理 |
|||
审批期限 |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
受理单位 |
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联系电话 |
崇左市归集管理科 0771-7837638 扶绥县管理部 0771-7522558 宁明县管理部 0771-8622111 凭祥市管理部 0771-8538718 龙州县管理部 0771-8810148 大新县管理部 0771-3632833 天等县管理部 0771-3529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