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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1 11:07                  作者:市住建委

各市、县物价局:

  为加快我区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房地产交易信息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桂建房〔20103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开展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的机构,为自愿入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房产交易网络技术服务、商品房发布预售信息、预售网上备案和产品推介等相关信息、网络技术等服务时,收取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以入网开发项目的备案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

  (一)商品房(包括住宅房和非住宅房):设区城市1.40元,其他县(市)1.20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0.60元;

  (三)廉租房免收;

  (四)每增加一个用户密钥,按最高不超过300元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机构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网络维护、服务成本及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前提下从严核定。个别地方确因特殊情况需突破本规定最高限价的,需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属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与申请入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入网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严禁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无委托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不得收费。实施收费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431日起执行。部分市、县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后按本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4219

 

http://www.gxdrc.gov.cn/fzgggz/sfgl/wjgg/201402/t20140227_542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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