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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2-03 09:19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目前,我国能源结构不合理,煤等传统化石燃料仍作为主要能源来源,天然气等优质能源和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使用率还很低。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建筑能耗已成为社会能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造和使用建筑直接、间接消耗的能源约占到社会总能耗的46.7%。据不完全统计,我区每年新增民用建筑达6000多万平方米,建材生产和建筑建造过程中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资源,给社会带来了较严重的能源负担和环境污染,给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建筑节能迫在眉睫。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节能降耗,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这反映了我国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等方面的力度和决心。出台《条例》是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进节能降耗、改造人居环境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推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区建筑产业发展较快,2014年,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区GDP总量的比重约为8.06%,利税总额对地方财政贡献率约为17.6%,已成为我区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随着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常态化,加速了建筑业生产方式变革,将推动传统产业技术升级与产品更新换代,引领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给建筑产业及其产业链的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由此可见,发展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增量投资、提高我区建筑业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推动法治广西建设完善建筑节能管理体系的需要。2007年至2009年,国家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健全建筑节能工作机制、规范政府管理行为、明确主体权利义务、依法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作出了规定。随着社会及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部分条文规定已不能满足实际发展需要,比如在建筑节能监管机构职能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在规范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建筑节能发展方面的法律依据仍未健全。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已颁布实施建筑节能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大大推动了当地的建筑节能工作。因此,加快我区建筑节能立法,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条例》作为我区的地方性法规,将我区建筑节能领域一系列法规规章制度有机联系起来,构建了我区建筑节能管理的法制框架,对建筑节能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提供了清晰的维权途径,为政府部门在建筑节能管理中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是推进法治广西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三是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的需要。我区出台的《条例》与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比,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点。1、增加部分内容。结合近几年我区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经验及特点,增加了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章节。2、增强了可操作性。《条例》根据我区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际及气候环境的特点,对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可操作性更强。

  二、《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条例》共八章四十一条。分为:总则、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明确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五个主要领域”: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应用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能;确立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七项基本制度”: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度,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建筑能效测评制度,建筑能耗统计评价制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限制、淘汰制度,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了“三项基本政策”: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培育政策、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违反建筑节能处罚政策。《条例》在对建筑节能作出系统规定的同时,不乏创新之处。主要有:

  一是强化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为规范建筑节能监管,《条例》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闭合管理机制,重点执行好规划节能审查、节能设计专篇、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等管理制度,强化建设工程全过程把关,确保标准落到实处,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二是全面深入实施绿色建筑。针对目前我区绿色建筑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绿色建筑实施缓慢,县级城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识不足、社会大众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不高、缺乏绿色建筑配套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等问题,《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审查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已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的施工及运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广西是我国提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6个省份之一,对我区绿色建筑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三是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条例》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下列建筑应当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2、集中提供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建筑;3、十二层以下的住宅建筑;4、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且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余热回收利用装置。鼓励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单位、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采暖制冷等太阳能利用系统。要求建设单位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四是积极开发和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五是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缓解我区能源短缺、提高能源利用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我区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和范围;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针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组织开展节能改造。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激励政策,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

  六是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针对我区部分地区存在的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而在施工阶段包括材料、产品采购过程中随意降低或取消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的问题,《条例》对新建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及商品房销售的相关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水平,严格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工作。

  七是严格法律责任,确保《条例》实施。《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设定原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对新设的禁止性规定,则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条例》得以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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