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03-31 11:45                
崇左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发改、规划、国土、住建、财政、监察、审计、民政、公安、人社、物价、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信息系统录入、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二章 土地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拟定,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第八条
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或者房屋,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者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在进行老城区、旧企业、老城中村的危旧住房改造过程中,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用地单位承诺按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0%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工业、仓储、办公等闲置用地变更为商品房开发或经营性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与用地单位签订变更原供地合同有关土地用途限制的协议,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含腾退的公有住房);(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五)住房建设中配建、代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社会捐赠和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参照公寓的建筑设计规范和要求进行设计。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一)中央、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土地出让总收入中安排不低于5%的保障性住房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非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六)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商业配套设施的出租出售收益;
(七)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抵押融资,抵押登记时应当标注该项目为公共租赁住房性质,抵押权实现时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八条
商业配套服务用房,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产权归政府所有,所得租金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的,房屋产权和租金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章 保障方式
第十九条
货币补贴,是指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房屋租赁补助资金。
实物配租,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承租,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十条
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行实物配租的方式。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城区满2年或2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本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三)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且从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转让住房。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第二十四条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或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并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申请人已与崇左市或江州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本市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四)在务工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一)市组织、人事管理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符合入住条件的;
(二)市直机各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街道办等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
第二十六条
(一)申请人为本单位或本辖区员工
(二)在务工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第二十七条
(一)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或经济适用住房等房屋的;
(二)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三)申请保障之日前3年内,曾因离婚、分家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四)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曾经取得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
(五)城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申请、审核及分配
第二十八条
(一)申请。1个家庭只允许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将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属于单身家庭的,年龄应满18周岁。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认真填写。
(二)申报。申请人填写好申请审批表后,同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进行申报。
1、《崇左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
2、低收入家庭提供“城镇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救助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中等偏下收入提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或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收原件);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收原件);
6、车管理所出具的车辆登记证明;
7、崇左桂南农村合作银行账号(复印件,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须提供);
8、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并附带房屋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须提供);
9、其他相关材料,如优抚、残疾、孤寡老人、重大疾病证明等。
(三)初审。社区(居委会)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将调查结果报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审核,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复核。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自接收到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公安、工商、房产、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核。
(五)审核。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前两次审核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审查,10
(六)登记。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核符合条件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经公示有异议的,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同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好申请审批表后,同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进行申报。
1、《崇左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江州区人事主管有关新录用人员文件(复印件)。
(三)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在本单位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本辖区乡镇政府或者管委会审批并公示不少于5天。审批结果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并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
第三十一条
轮候期间,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并退出轮候。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60
(三)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或属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
(四)家庭成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涉军及参战群体(部分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对越自卫反击战参战民兵)以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
(五)承租的公房已列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需要拆迁安置的;
(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三十三条
(一)不按规定参加抽签选房或选房后放弃的;
(二)分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指导价。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最高不超过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70%确定,由投资者自行定价,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四十一条
租金补贴标准及办法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出租人应当全额退还保证金;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出租人可以从保证金中抵扣相关费用。
低收入以下的老弱病残家庭经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减交或免交租赁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售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二)违规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三)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或拆改房屋结构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
(六)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七)申请人未实际居住,由他人(亲属)长期居住的;
(八)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九)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给予
第四十九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个人私自出租或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将依法没收租金收入所得,收入其所承租住房,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十章 附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