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5-11-13 11:37                
项目名称 |
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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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2]350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3、《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4、《崇左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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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1、本人及配偶在崇左市以外的广西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崇左市辖区内购(建)自有产权住房的职工; 2、连续6个月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贷款申请之日往前推算); 3、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民身份; 4、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自建住房相关批文; 6、已交付20%(二套20%)以上的房款或自建住房主体一层(含)以上; 7、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个人信用情况是否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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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序号 |
贷款项目 |
申请截止时间 |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项目说明 |
1 |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含市场运作集资房) |
签订购房合同,付清购房首付款,在办理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 |
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备案证明、首期交房款的收款收据、商品房预售证 |
1、所递交申请材料必须是原件; 2、属集资建房的,需有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办理房屋抵押时需向市房产局出示原件); 3、所购商品房楼盘属初次在我中心办理贷款的,需由该楼盘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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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购买二手房 |
购房人办好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一年内 |
住房买卖契约、首期交房款的收据、所购房屋所有权证、住房交易契税完税证、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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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造自住住房 |
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并建造房屋主体一层(含)以上的一年内 |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预算书、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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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借款人授权书》; 3、经济收入证明; 4、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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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购)建房屋所在地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或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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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职工到缴存地申请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开具的缴存证明; 2、职工交所需材料提交对应的受理部门; 3、受理部门受理材料后提交信贷科核实申请人异地缴存信息; 4、信贷科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地贷款业务流程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退回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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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科室审核—领导审批—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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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期限 |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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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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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 |
符合审批条件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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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崇左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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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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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崇左市信贷窗口 0771-7829959 扶绥县管理部 0771-7522558 宁明县管理部 0771-8622111 凭祥市管理部 0771-8538718 龙州县管理部 0771-8810148 大新县管理部 0771-3632833 天等县管理部 0771-3529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