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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06 16:1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桂政发〔2017〕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加快推进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的广西第二个国家级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对广西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沿边开发开放、打赢边疆地区脱贫攻坚战、促进边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崇左市要加强统筹谋划,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突出重点,集中资源,找准切入点,用好用足政策,实施一批标志性重大项目,重点建设好试验区园区和口岸设施,加快发展加工贸易、国际物流、边境贸易等外向型产业,努力把试验区打造成为中越全面战略合作的重要平台、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的先行区、西南沿边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桂西南新的区域经济中心、睦邻安邻富邻的示范区和沿边开发开放的排头兵。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推动政策落地上给予支持和指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试验区建设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加快推进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41号)精神,加快试验区建设,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一)自治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2亿元用于支持试验区建设。对试验区上划自治区“四税”增量的部分(以2016年为基数),将以专项补助方式用于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自治区在测算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各类专项补助时,充分考虑试验区建设铁路、公路、口岸和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基础设施以及开展边境维稳、界河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殊因素,给予试验区重点支持。将试验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定向费用补贴范围。

   (三)自治区根据试验区上年度上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试验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维修。

   (四)对试验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自治区本级可支配部分优先安排用于试验区的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项目。

    二、投融资政策

   (五)在合理划分自治区和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自治区和试验区公益性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标准和比例,减轻地方配套资金压力。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投资向试验区内的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倾斜。

   (六)对试验区内的基础设施、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社会事业、民生改善等重大项目,统筹纳入自治区相关规划,优先审批、核准。

   (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试验区列为业务发展和信贷支持重点区域,对试验区内的分支机构提高其授信审批权限,增加贷款额度;对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并达到要求的农村金融机构,继续实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对试验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等项目的支持力度;运用“一带一路”专项贷款、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金融产品支持试验区出口加工基地和物流基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试验区加大金融产品投入和服务创新。

   (八)支持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积极推动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支持试验区企业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股权流动和后续融资提供条件。支持设立试验区开发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投资机构和民间资本参与基金设立,引导各类股权投资参与,增强金融业服务能力。

   (九)积极推进试验区的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越南盾现钞跨境调运业务,争取放宽试验区内人员出入境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争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在试验区试行人民币与越南盾特许兑换业务,将业务范围扩大到边境贸易项下,将客户范围扩大到在试验区注册的企业和个人,并提高相应兑换额度。进一步加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力度,优化试验区内金融机构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进边境贸易结算市场化、便利化,允许贸易主体自由选择提供贸易结算服务的企业。

   (十)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探索建立跨境保险合作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加快发展出境车辆保险和跨境务工人员意外保险,开展边境贸易出口业务承保等业务。充分运用国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政策,降低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成本。鼓励保险资金参与试验区建设,支持地方法人保险公司到越南及东盟国家设立经营机构。

   (十一)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在试验区依法设立民营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在试验区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土地资源政策

   (十二)根据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需求,单列试验区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试验区内基础设施、民生、产业等项目用地;在试验区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立项部门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十三)试验区内重大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由自治区林业部门单列,优先安排林地定额指标,实行预审预批。对试验区内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等级修正或调整出试验区范围;依法依规加快公益林林地使用审核审批速度。

   (十四)对试验区内旅游项目中的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或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之间的关系。对试验区内矿产资源保障项目,参照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十五)在试验区重点开发区域探索市场化土地开发与运作模式,发挥土地收储与运营平台资金筹措、计划统筹、综合协调等作用,带动试验区的开发建设。

   (十六)根据项目需要,允许试验区土地规划一年一评估,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四、口岸通关便利化政策

   (十七)推行进出口企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人员、货物、车辆查验监管通关流程,推进“两国一检”通关模式改革和电子口岸建设,切实促进贸易便利化。推进试验区中越海关联合监管试点,加快实现统一载货清单数据电子化传输。支持试验区口岸大通关建设,加快联检联运监管改革,建设口岸公共信息平台,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合作机制。

   (十八)按照既有利于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进出方便,又有利于加强查验监管的原则,在边境地区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试验区内的跨境经济合作区、跨境旅游合作区以及综合保税区等特定区域探索实施“一线放宽、二线管住”的监管模式,促进边境贸易及人员通行便利化,推动货物在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自由便捷流动。在友谊关口岸探索实施“两国一检”通关模式,推动友谊关口岸浦寨、弄尧开放通道试点实施“一线放宽、二线管住”圈区化的监管模式。

   (十九)支持试验区加强与东盟国家过境运输合作。对取得相关入境许可证件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入境手续的东盟国家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在证件有效期内可以在试验区内自由流动。

   (二十)在国检试验区可控范围内,支持试验区申报粮食、肉类、植物种苗、汽车等进境指定口岸以及进境冰鲜水产品口岸。争取国家放宽试验区限制类商品进口管制和许可,增加进口配额。

五、跨境劳务政策

   (二十一)支持试验区积极探索可行政策,开展跨境劳务合作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在境外边民务工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六、旅游管理政策

   (二十二)支持将德天—板约瀑布跨境旅游合作区建设成为沿边跨境旅游示范区,支持设立崇左市边境旅游试验区和友谊关—友谊跨境旅游合作区。通过与越南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便捷游客和车辆出入跨境旅游合作区游览,探索实施不同口岸进出的通关模式。

   (二十三)下放部分旅游项目审批权,在试验区推行全域旅游发展模式,加快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旅游精品线路,着力打造国际知名的文化旅游胜地。

    七、人才引进政策

   (二十四)支持加快试验区“人才特区”建设。支持试验区建设中国—东盟国际劳务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载体单位建设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贯彻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支持试验区按规定适当提高人才收入待遇水平。鼓励各类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试验区创办企业,可享受创业投资、土地使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五)在国家批准的跨境经济合作区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人事人才管理体制,建立岗位管理、身份留档、全员聘用、按岗定薪、严格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岗位管理办法。

    八、行政审批政策

   (二十六)除国家明文规定由自治区级审批管理外,赋予试验区享有商务、口岸、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环境保护、林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文化等自治区主管部门的相应权限,将部分自治区级权限内的证照审批、备案权和资质管理权下放崇左市,试验区和崇左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七)试验区内的城市供水、燃气、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定价审批权由崇左市行使,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八)探索推进市场监管改革与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监管、推进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和依法公示、建立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等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建立综合执法体系。

    九、产业与贸易政策

   (二十九)鼓励各类企业在试验区内建设国际商贸物流基地,推进大型进口资源集散中心和出口商品专业市场建设。支持试验区加快进出口加工区、国际物流仓储区等园区建设,支持利用东盟国家的农林资源、矿产资源和海产资源发展加工业务,支持建立面向东盟等国际市场的轻纺、机电、电子信息等出口加工业。对进出口加工基地、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大型第三方物流及大型冷冻库项目,实行优惠电价。

   (三十)将试验区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业园区统一纳入自治区级园区的管理和政策扶持范围。

   (三十一)支持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边境贸易,并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上给予倾斜支持。支持试验区内开展“边境贸易+落地加工”发展模式,促进试验区内加工企业收购边贸商品进行加工,扶持试验区内加工业发展。

   (三十二)推动试验区内边民互市贸易转型升级。由当地政府引导,边民按自愿原则,成立边民互助合作组。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边民互助合作组织以集体形式开展互市贸易。对边民互助组实施政府和海关、检验检疫共同备案制度。开设边民互助合作组专用申报窗口,优先办理边民互助合作组业务;允许边民互助合作组申请预约通关,视情况可适当延长通关时间;允许同一边民互助合作组申报的货物拼车运输,降低运输成本;对边民互助合作组实行分类评级管理。

   (三十三)支持试验区纳入百色区域电网,建设相关变电及线路设施,降低试验区内企业用电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全区电力直接交易范围,由自治区安排电力交易指标。支持在试验区开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自治区相关部门对试验区的工业企业生产所需的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给予重点保障。

   (三十四)支持试验区建设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在财政、金融保险、贷款贴息、外汇管理、检验检疫、人才聚集等方面出台先行先试政策。做强做优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农业外向型企业,打造农产品国际品牌,形成农业对外合作产业集群,推进农业对外合作向全产业链延伸。

    十、附则

   (三十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贯彻落实本政策的任务分工方案,自治区相关部门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依据职能范围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并将贯彻本政策列入各年度的部门工作计划,提出年度具体措施逐项落实。

   (三十六)本政策执行期限,从公开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执行期限内,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本政策与自治区其他现行政策有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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