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崇左  >  公共服务  >  招商引资  >  政策法规

崇左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制度

发布日期: 2016-09-18 10:57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深入开展,构建更加快捷畅达的服务通道,确保招商引资项目顺利实施和快速推进,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代办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引进、新扩建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项目进行代办服务。

  第三条代办服务遵循自愿委托、全程服务、高效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代办服务责任主体。

  (一)市属工业园区代办。凡进驻市属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由市属工业园区管委会安排专人全程代办各种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市投资促进局代办。凡落户市属工业园区以外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局安排专人全程代办各种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项目业主的项目,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责任单位代办。由责任单位安排专人全程代办各种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代办内容为投资项目从立项至开工建设所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包括:

  (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立项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综合服务。

  (二)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备案登记等。

  (三)合同、章程、证照的审批,企业名称核准、工商注册、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证照的办理。

  (四)项目涉及的城市规划、用地、供水、供电、环保等各项手续。

  (五)企业投产阶段。负责代办企业落实财政、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解决融资、用工等问题。

  (六)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投资者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全程、部分委托代办或不用委托代办。代办服务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投资者自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办理,代办单位提供协助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代办服务流程。

  (一)提出代办申请。投资者向代办服务责任单位提出书面委托申请,明确代办事项及内容,提交真实、合法、有效、完备的材料。
  (二)确定代办项目。代办单位要认真核对项目基本情况,对适用本办法的重点招商项目,要及时列为代办服务对象。

  (三)确定代办责任人。对符合代办条件的项目,代办单位要确定一名代办责任人,对项目进行“一对一”代办服务。同时把代办责任人名单报崇左市投资促进局备案。

  (四)履行代办服务,协调解决问题。代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代办责任人要及时帮助投资者办理有关手续;代办单位在代办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可向崇左市投资促进局提出协调代办申请,由崇左市投资促进局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事项,要通过召开协调会等形式进行督办,对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五)回复代办情况。

  代办单位将已办好的有关材料及时反馈、交付投资者或其委托人员。

  第七条各行政审批单位、各代办服务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对代办责任人拒不接待、故意刁难的。

  (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延办的。

  (三)对不属职责范围内事项不说明、不移交的。

  (四)搭车收费、违规收费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崇左市投资促进局对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崇左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本制度先在市本级层面试行。

主办:广西崇左市人民政府

承办:广西崇左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邮箱:

崇左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桂ICP备:15007125号 网站标识码:45140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