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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操作规范

发布日期: 2016-11-30 10:40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黄观任

2-2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12项规定,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九、十三、三十六条规定,申请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租车配备符合规定的装备和技术条件,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置,标明收费标准,设置服务质量监督标志,保持车辆卫生、整洁。

(二)已获得出租车经营资格证;

(三)可依法上道路行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具有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企业法人及自然人申请投入出租汽车营运的车辆

六、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授权书复印件(或许可决定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业主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营者为企业的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5、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9cmX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

7、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

9、承运人责任险原件及其复印件;

10、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决定书;

11、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12、购车发票复印件;

13GPS联网接入证明;

14、单位出具车辆已安装有相关设施设备(含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里程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车内车外视频监控)的证明。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根据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许可的数量核发。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025086

投诉电话:0771-7836309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2、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1

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申领登记表

编号:桂(柳)字0700XXX

业户名称

崇左市XXX出租汽车公司

经济类型

其它经济

地址

XXX114

联系人及电话

XXX  3678786

经营许可证号

450201100XXX

备案证明编号

 

车辆号牌

B23796

车辆号牌颜色

车辆类型

轿车

吨(座)位

5

经营范围栏

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尺寸

480017501600mm

车辆技术等级

一级

挂车吨位

 

车辆注册时间

20061205

客车类型等级

 

客运线路牌号

 

 

 

 

 

 

 

 

经查该业户已取得经营__     _出租汽车客运_____________运输许可;该运输车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其经营范围

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负责人(加盖公章): XXX    2007    15

 

 

 

《道路运输证》编号:450201100088

 

 

                  经办人  XXX      200 7  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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