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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操作规范

发布日期: 2016-11-30 10:54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黄观任

 4-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2012119公布,20131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规定;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五)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行政区域内拟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

(六)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七)《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025086

投诉电话:0771-7836309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2、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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