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11-30 11:00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黄观任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设子公司)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设子公司)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2012年11月9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七条规定,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拟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
(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制定,货物受理环节验视制度。
(八)《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025086
投诉电话:0771-7836309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2、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