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45601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地址、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备案
操作规范
------旅行社变更名称备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旅行社变更名称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颁布、2009年5月1日施行的《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
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审核备案并换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根据桂政发[2010]72号文件“附件2”第59项规定,由自治区旅游局委托符合条件的县旅游部门实施。具体有自治区旅游局另文规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旅行社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并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需要变更名称的旅行社
六、申请材料
需提交变更备案材料(一式四份)
(一)《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旅行社和所在县【区】、地级市旅游局均加盖公章);
(二)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三)工商部门新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四)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857、5595854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附件:
申请书示范文本
说明:旅行社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持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注“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和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材料,到自治区旅游局服务窗口办理备案登记并换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