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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发布日期: 2016-12-08 22:21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二)适用范围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9号)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15101日起启用,适用于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的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实施对象及范围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等。

  六、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一)变更的情形:

  1.经营者名称;

  2.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住所;

  5.经营场所的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6.主体业态;

  7.经营项目;

  8.外设仓库地址(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二)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包括:地址迁移、地址名称)、经营场所的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4.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还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桂食药监办〔20157号)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网上提交方式

  申请人可以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各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协同办理。

  (平台网址:http://oa.gxfda.gov.cn/gxfda_supervise/login/entpLogin.action

  七、办结时限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地点、时间及咨询电话

  1.办理地点:崇左市花山路9号 

  崇左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

  2.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17966761

  4.电子邮箱:cz-zwfw@gxfda.gov.cn.

  十一、投诉电话

  07717988114     12331

  十二、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十三、申请书格式及填写范本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见附件2.1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填写范本)

  见附件2.2

  十四、相关规范性文件

  (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见附件3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桂食药监办〔20157号)

  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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